東北網哈爾濱4月27日電 4月27日是《工傷保險條例》頒布兩周年的日子。兩年來,哈爾濱市工傷保險工作取得較大進展,覆蓋范圍不斷擴大,政策更加完善,管理逐步規范,服務日趨周全,保障愈顯有力。為了讓廣大市民更好地了解《條例》,記者采訪哈爾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負責人,請他們就市民關心的相關政策作出解答。
一、《工傷保險條例》頒布實施的意義是什麼?
《工傷保險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是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重要措施,是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的重要條件。
二、哪些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農民工是否可以參加工傷保險?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 18號)規定: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包括建築、礦山等高風險行業的農民工),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他們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
四、職工個人(或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是否需要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或農民工)不需要繳納工傷保險費。
五、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如何確定費率和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由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按照《哈爾濱市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意見》規定的不同行業差別費率檔次確定基准費率(0.5%—2%)。用人單位繳費基數按參保職工工資總額之和確定,本人工資高於上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300%為繳費基數;低於60%的,以60%為繳費基數。
六、哪些情況下受傷可以認定工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七、職工發生傷害後,應由誰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需要什麼材料?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所在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都可以向單位所在地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認定時需提交材料:1.必備材料:A.工傷認定申請表;B.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C.醫療初次診斷證明;2.相關材料:A.事故報告(或事故證明);B.其他特殊情況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八、農民工發生事故傷害,何時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農民工在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傷害,應由用人單位在事故發生後一個月內向市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用人單位未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其本人或親屬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必須在事故發生後一年之內提出申請。
九、工傷認定申請是否有時限要求?
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為一年。超過1年時限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
十、職工個人申請認定時,勞動關系未確定如何辦理?
按《哈爾濱市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意見》十五條規定,職工個人申請認定工傷,單位應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申請工傷認定時,勞動關系雙方有爭議,應先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再到勞動仲裁部門進行仲裁,確定勞動關系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
十一、工傷職工如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應如何對待?
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十二、工傷職工何時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職工發生工傷後,在停工留薪期內治愈或停工留薪期滿經治療存在殘疾但傷情相對穩定的,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
十三、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如何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可以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四、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保險方面的爭議如何處理?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保險待遇方面的爭議時,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市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五、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如何處理?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應由用人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的標准應按《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勞動保障部2003年19號令)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