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5月24日電 因王某沒有賠償張某1.5萬元的修車費,法院將其價值40餘萬元的大卡車扣押至今近一年。王某認為法院超標的扣車違反了有關規定,要求法院解除扣押。
據講王某貸款買了一臺歐曼半掛車。2004年4月5日,當司機在同三公路上停車檢查時,張某同向駕駛的解放平頭車追尾,但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歐曼半掛車司機負次要責任,並依法將王某的歐曼車扣押。
張某要求司機及車主王某承擔損失費1.5萬元,王某不同意。雙方協商不成,張某將王某及司機告上法院。張某用自己的房照作抵押,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2004年6月25日,法院將停放在交警隊的歐曼半掛車扣押。王某認為,法院超標的扣押其車輛違反了有關規定。
記者采訪了負責審理此案的李法官。據介紹,由於王某及司機對法院的工作不配合,沒有拿出與對方所要的賠償款相應的抵押財物,法院為保證張某提出財產保全的要求,只得將此車扣押。而所扣押的汽車車體無法分開,因此法院只能將此車扣押至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乾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9條規定,查封、扣押財產的價值應當與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價值相當。法院判決王某賠償張某1.5萬元損失,而王某的車輛價值40餘萬元,所扣車輛超出賠償數額的20多倍。截至記者發稿時,王某的汽車仍然被法院扣押著。
啟凡律師點評
財產保全是為了保證判決依法執行而由申請人申請,提供有效擔保後,由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它要求:在數額上對保全財產是等額財產;對營運車輛一般不采取扣押車輛的辦法,而采取扣押其證照不致使財產發生轉移,以免判決執行時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
本案中原告的訴訟請求是1.5萬元,而被告車輛的價值約40餘萬元,遠遠大於申請保全的數額。本案中被查封的車輛屬運營貨車,為不影響其正常經營活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宜扣押其證照,而不宜直接扣押車輛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