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5月27日電 市民張某在新華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一年後,因突發腦溢血意外死亡。保險公司因其在保險前曾用刀自傷,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和未按時繳費為由,拒絕向其家屬賠償,張某家人將新華人壽告上法庭。近日,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判決張某家人敗訴。
據張某的家人介紹,2003年6月24日,張某在我市新華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一款『重大疾病保險』(主險),同時也投保了『住院醫療保險』(附加險)。去年9月,張某突發腦溢血死亡,其家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告訴張某的家人,張某的繳費賬戶中的保費不足,保險公司未劃第二年保費的款項,保險合同失效,無法賠償。
張某家人向保險公司提出,張已經在去年的8月交納了4560元保費,除去給其子的1600元保費外,還剩2960元保費,足夠交主險的2700元保費。新華人壽要求張繼續投保附加險,且保費增加到312元,張認為保險公司在投保時沒有說明此事,所以不再保附加險,保險公司因此拒不從銀行劃款,纔導致保費沒有劃。
此後,新華人壽調查張某的病歷時發現,2000年張某酒後曾用尖刀自刺上腹,導致進行手術治療,而他投保時在投保書的告知欄『是否手術過』和『是否住院』項下均填『否』,導致保險公司在承保時作出錯誤判斷。
法院經審理認為,判定此案的決定性因素在於,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履行告知義務,未將曾接受外科手術並住院治療的事實告知保險公司,影響了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先有過錯,故認定張某家人敗訴。
有關專家認為,不論是投保人還是保險公司,在投保過程中,都應履行告知義務,投保人身體狀況,保費變化都應在投保時如實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