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5月31日電 中央政法委在全國開展『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這是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加強檢察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水平的重大部署。檢察機關必須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為創建法治龍江、誠信龍江、平安龍江做貢獻。
一、開展『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的現實意義
公正執法是黨和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最基本、最起碼的要求。執法不公、執法不嚴的問題雖然發生在極少數乾警身上,但如任其發展下去,勢必使人民群眾對黨和政府失去信任,對法律公正失去信心,妨害構建和諧社會。因此,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已成為新形勢下改進和加強檢察工作和隊伍建設的一項戰略性舉措。
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司法的功能就在於通過公平合理地適用法律規則,滿足人們對公平的追求。一個社會,如果達不到人們對公平的要求,就沒有理由要求人們遵循它所頒布的法律和制定的行為規范,社會和諧也就無從談起,社會秩序也就蕩然無存。因此,只有通過規范執法、公正執法,纔能營造穩定的社會秩序。
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是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舉措。執法行為的好壞,執法能力的高低將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呼喚法制。近年來,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任務越來越艱巨,而檢察隊伍的素質、執法能力還難以適應,只有通過自身規范、公正的執法行為,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公正、平等、有序的發展平臺,進而營造出有利於經濟發展的法制環境。
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根本要求。目前,檢察機關在執法活動中,還存在濫用職權,侵犯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執法不規范,辦案簡單粗糙;執法不公,寬嚴失度;辦案效率不高,執法效能差等問題。規范執法行為,用程序公正保證實體公正,用檢務公開促進執法公正,纔能保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加強法律監督,切實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
檢察機關要切實擔負起維護和促進和諧社會的重任,必須整改自身執法不公的問題,強化對訴訟活動的監督,不斷增強履行檢察職能的公信力。
規范自身執法行為,促進公正執法。要堅持公正執法與文明辦案並重,堅決避免越權辦案、違法辦案和為錢辦案的現象,堅決杜絕辦案中的特權思想和霸道作風,以及對群眾冷、橫、硬、衝,漠視群眾利益的問題;要堅持實體與程序並重,堅決克服長期以來刑事訴訟中僅以發現案件事實為目的,輕視公民的基本人權,只要結果正確,方法和程序無所謂的『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增強程序意識。凡是在辦案中違反法定程序的,都要堅決予以糾正。對檢察執法中發生的違法違紀現象,要從嚴查處,絕不姑息遷就。
加強對訴訟活動的監督,維護司法公正。要堅持有罪追究、無罪保護、嚴格依法、客觀公正的原則,全面加強對刑事立案、偵查、審判和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以及對民事行政案件審判活動的監督,依法糾正執法不嚴和司法不公的問題。
自覺地接受社會監督,保證執法公正。牢固樹立執法者首先要守法、執法者必須接受監督和執法者違法應受到追究的觀念,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對檢察工作中的重大部署、重大改革措施等實施新聞發言人的制度,對有影響的涉檢信訪案件要進行公開審查,增強檢察工作的透明度,預防和減少暗箱操作。
加強法律監督能力建設,提高執法水平。要進一步牢固樹立『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執法觀,從思想上真正解決『為誰執法、為誰服務』的問題。強化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質量意識和人權意識,提高法律監督能力。解決監督工作中的缺位、截位和錯位問題,使所辦的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法律檢驗、經得起證據檢驗、經得起歷史檢驗。
三、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建立公正執法的長效機制
要抓住重點環節進一步完善崗位責任制。重點規范審查批捕,起訴和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力求杜絕立案不實和立案程序不規范現象;嚴格規范強制措施和搜查、扣押財產、凍結存款等辦案偵查手段和措施的使用等,把目標責任分解到每一個環節和崗位,努力做到責權利的統一,防止濫用執法權力,防止發生腐敗問題。
要建立健全執法工作機制,使每一個執法環節和每一個執法行為都有章可循。建立督導督查機制,防止有案不查、查處不力的現象發生;建立全面考核機制,實行問責檢討機制,從質量要求、工作成效及創新成果三個方面對各級院辦案工作進行科學、全面的評定;建立責任追究機制,使造成案件質量問題和事故的有關人員受到追究;建立案件催告制度、超期質詢制度,解決超期羈押問題;建立激勵機制,對辦案有功人員根據貢獻大小在物質和精神上進行重獎。
要認真落實責任追究制,依法依紀懲處違法違紀行為。嚴格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辦理誰負責的執法責任制度,將執法權力與責任緊密掛鉤,執法質量與職務昇降、崗位去留、政治榮譽和經濟利益緊密掛鉤。嚴格實行執法過錯追究制和案件倒查制,對不依法辦案、嚴重失職瀆職造成錯案的,要依法追究過錯責任。進一步加大對錯案、無罪案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追究力度,解決執法中的隨意性、盲目性、人為性的問題,實現執法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規范化,促進檢察機關公正、文明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