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黑龍江  >  經濟·旅游  >  經濟
搜 索
哈爾濱出臺購買經濟適用房新規定 4類人可申請購買
2005-06-21 19:47:16 來源:新華網  作者: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新華網哈爾濱6月21日電 為進一步規范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合法權益,日前,哈爾濱市出臺了《哈爾濱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定》。

  規定明確,凡具有哈爾濱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一)年收入在4萬元(含4萬元)以下的無房戶或住房困難戶;(二)企業退休的建國前入伍的老軍人;(三)市政府組織實施的重點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遷居民家庭;(四)現住房面積低於本市住房面積控制標准70%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乾部職工。

  規定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只准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單身申請人、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的家庭申請人,可購買建築面積7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請人,可購買建築面積9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最大不得超過建築面積100平方米。

  按該規定,申請人實際購房建築面積在規定面積以內的,按市物價局批准的價格購買;超面積部分需按建築面積銷售價格的8%補交差價,由市房產住宅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時代市政府收繳。超面積部分將在《房屋所有權證》中標注,房屋再上市交易時,該部分面積不再補交土地出讓金。

  規定要求,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已滿5年(含5年)的,可按市場價格出售。購房人需按照出售時房屋坐落地基准地價的10%繳納差價,由市房產住宅行政主管部門代市政府收取。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未滿5年的,只可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申請人,出售單位不得高於出售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的單價,不得按市場價格出售。

  規定還明確,以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