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5月27日電 近日,哈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了《哈爾濱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定》。今後,凡購買經市政府批准面向社會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均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資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分為家庭申請人和單身申請人。家庭申請人是指夫婦雙方組成的家庭以及離異(或喪偶)帶子女的單親家庭;單身申請人是指達到法定晚婚年齡以上的未婚人員以及離異(或喪偶)不帶子女的人員。
條件:凡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年收入在4萬元(含)以下的無房戶或住房困難戶;企業退休的建國前入伍軍人;市政府組織實施的重點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遷居民家庭;現住房面積低於本市住房面積控制標准70%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乾部職工。
住房困難戶是指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70%或現住房建築面積低於50平方米的申請人。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以政府統計數據為准。單身及單親家庭申請人的年收入按一人年收入計算,其他家庭申請人的年收入按夫婦雙方的年收入之和計算。申請人的年收入是指下列所得:工資、薪金所得;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繳納部分;勞務報酬等其他所得。申請人年收入按本條款所列項目上一年的實際發生數核定。
限制: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只准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單身申請人、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的家庭申請人,可購買建築面積7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請人,可購買建築面積9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最大不得超過建築面積100平方米。
申請人實際購房建築面積在上述規定面積以內時,按市物價局批准的價格購買;超過上述規定面積的,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時,超面積部分需按建築面積銷售價格的8%補交差價,由哈爾濱市房產住宅局代政府收繳。
公示:申報材料初審合格的,將對申請人及其配偶姓名、核准蓋章單位及可購經濟適用住房面積等情況,在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大廳公示欄和市房產住宅局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後,對情況屬實無人舉報的,予以批准。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經查實,立即取消其購房資格。
對於開發企業擅自向未取得審批資格的購房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房產住宅局責令開發企業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開發企業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商品房價格差;將違規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5年內不准從事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
出售條件:《審批表》從批准之日起,有效期為二年。超期的需重新申請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批手續。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已滿5年(含)的,可按市場價格出售。由購房人按照出售時房屋座落地的基准價格的10%繳納差價,由市房產住宅局代政府收取。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未滿5年的,只可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申請人,出售單價不得高於出售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的單價,不得按市場價格出售。以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