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6月22日電 哈爾濱市政府21日就市區內建築垃圾運輸管理發布通告。通告要求,6月10日至9月1日,由市建設、城市管理、交通、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建築垃圾運輸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自2005年9月1日起,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應當按照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加裝密閉化運輸裝置。通告還要求:
———從事建築垃圾(含建設、鋪設、拆除、修繕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泥、棄料及廢棄物,下同)運營的車輛,應當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具備密閉或者密閉苫蓋裝置,並取得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文件。
———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必須懸掛車輛牌照,不准有超載、超高裝載、超速行駛、闖紅燈等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應當按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行駛,並按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建築垃圾消納場傾倒建築垃圾。每日6時至22時不得運輸建築垃圾(因搶險、救災等特殊需要除外)。
———對駛出施工現場的車輛,應當清除輪胎上的泥土,不准攜帶泥土在道路上行駛,不准遺撒、丟棄建築垃圾。
———車輛加裝密閉化運輸裝置,應當到具有車輛改裝資質的汽車生產、改裝企業加裝,並經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的規定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自2005年9月1日起,在本市市區內運輸建築垃圾,應當按照《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的規定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文件。
———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交通、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
———對毆打、辱罵執法人員或者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悉,該通告自21日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