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21日電 題:恢復強制婚檢的法律懸疑與現實選擇
黑龍江省人大近日審議通過修改後的《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從公布之日起施行。據了解,修改後的《條例》並未對原條例中關於婚檢的進行修改,因此,原《條例》中『本省實行婚前醫學檢查制度』等條款再次生效。這意味著從現在起,該省將再次開始施行帶有強制性質的婚檢制度。
人民網援引青年報消息稱,2003年10月1日開始實行的新《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只需出具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以及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不再保留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關於婚前健康檢查的規定。這就是人們普遍理解的新《婚姻登記條例》『取消強制婚檢』。現在,黑龍江省以修訂《母嬰保健條例》的形式恢復強制婚檢,於是不可避免地產生了一個問題:《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的規定,是否與新《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相抵觸?
2000年7月1日開始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第七十九條規定,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因此,作為一部國務院行政法規的新《婚姻登記條例》,效力要高於作為一部地方性法規的《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後者不能與前者相抵觸。而要判斷《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在新《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登記條件的基礎上加入『強制婚檢』一項,是否與新《婚姻登記條例》相抵觸,解釋權只能由新《婚姻登記條例》的制定機關———國務院行使。
具體地講,國務院的解釋存在兩種可能,其解釋可以是,新《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條件是一個開放性的『國家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適當加入一些限制性條件,形成更嚴格的『地方標准』,這樣,《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的規定盡管比新《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更嚴格,但並不相抵觸。反之,國務院的解釋也可以是,新《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條件是一個封閉性的『國家標准』,各地的『地方標准』只能做『規定動作』,禁止做『自選動作』,這樣,《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的規定就與新《婚姻登記條例》發生了抵觸。如果國務院認為沒有發生抵觸,那麼一切OK;如果認為發生了抵觸,按照《立法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國務院可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認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決定,改變或者撤銷《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中的強制婚檢條款。
《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恢復強制婚檢存在的上述『法律懸疑』,可能會讓很多人感到無所適從,解決起來也要時間,但強制婚檢本身或許並不特別復雜,我們應該可以做出理性而可行的現實選擇。取消強制婚檢不能說是毫無道理的,但鑒於一些地方取消之後新生兒出生缺陷率迅速大幅攀昇,政府並非一定要急忙恢復強制婚檢,而完全可以采取多種支持和鼓勵措施,比如婚檢全部免費,或者像獎勵獨生子女那樣對自覺婚檢者進行獎勵,等等,以此倡導和推動婚檢之風。其實不獨婚檢,類似的情形還有很多,政府亟待提高管理和服務的水平,走出『要麼強制,要麼放任』、『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