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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繼續強制婚檢並不違法
2005-07-26 09:14:50 來源:人民網  作者:陳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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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7月26日電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前不久修改《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時,未對原條例中強制婚檢的內容進行修改,仍然繼續沿用。這一消息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也引發了仍實行強制婚檢是否違法的討論。人民網援引法制日報報道,: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建順接受本網記者采訪,談了他的不同看法。

  立法目的不一樣地方立法未違法

  楊建順告訴記者,母嬰保健法第13條規定了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授權,並未對地方性法規授權。但是,根據立法法第64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就『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作出規定。

  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規定,『本省實行婚前醫學檢查制度』;『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接受婚前醫學檢查和婚前健康教育,憑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相關規定實際上是對母嬰保健法內容的確認,也是對婚姻登記條例有關規定不足的一個補充。因此,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並不違法。至於其與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不同,是二者的立法目的不一致。母嬰保健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婚姻登記條例的立法目的是『規范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者雖有密切聯系,但後者並不是前者的實施條例。因此不能簡單地適用立法法所規定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法規之間的法律適用規范,認為黑龍江省這一地方立法違法。

  實務部門不該放棄強制婚檢

  當地民政部門一位工作人員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黑龍江省的這一地方立法使他們的工作處於尷尬局面:如果不婚檢給登記則違反了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而強制婚檢又違反了婚姻登記條例。

  楊建順說,關於婚檢的問題,母嬰保健法第12條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與此相對的是,婚姻登記條例並沒有對婚前醫學檢查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該條例第6條規定:辦理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可見,婚姻登記條例沒有規定婚前醫學檢查的問題,並不等於其違反了母嬰保健法的有關規定,其將『當事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列為不予登記的事項,就是對母嬰保健法有關規定的具體落實。

  當然,從法制統一性的角度考慮,婚姻登記條例沒有明確地將『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規定為需要提交的材料,這是不符合母嬰保健法的相關規定的。但是,我們尚不能僅僅因此而判斷該條例違反了母嬰保健法。這是因為,國務院完全可以單獨制定母嬰保健法實施條例,對相關制度予以具體規定,或者通過其他措施,如建立個人健康檔案,或者建立『婚前健康公證』制度,等等。但是,一個時期以來,國務院沒有制定施行相關的條例或者規定相關的措施,實務部門亦普遍放棄了對婚前醫學檢查的強制,這種做法直接違反了母嬰保健法,應當根據該法追究有關部門的責任。

  婚姻登記條例應該補充完善

  楊建順認為,目前比較理想的做法是,由國務院補充、完善婚姻登記條例,或者另行制定相關的法規或者規定相應的措施,落實母嬰保健法有關強制婚檢的規定,而不是依據婚姻登記條例否定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

責任編輯: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