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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殺人監護人賠15萬 律師稱並非所有精神病人犯罪都可免責
2005-08-03 11:04:55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趙栩 記者 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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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哈爾濱8月3日電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的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受害者及其家屬就只能獨自承受巨大傷痛和損失嗎?日前,哈爾濱道外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因精神病人傷人致死的民事賠償案。

  3月2日傍晚,王某的父親在街上被人刺死。隨後,警方將嫌疑人李某逮捕,通過DNA鑒定認定,李某為犯罪嫌疑人。但經市第一專科醫院鑒定,李某為精神分裂癥,犯罪時無責任能力。因此,警方依法將此案撤銷。

  然而事情並未就此了結。4月末,王某將李某和李某的監護人———他的妻子告上法庭,認為李妻是李某的第一順序監護人,理應對被監護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要求李妻予以賠償。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依法受法律保護,被告將原告的父親刺死,原告作為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依法享有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力。李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的妻子作為監護人,對原告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判決李某的妻子給付死亡補償費、喪葬費共15萬餘元。

  啟凡律師點評:

  《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責任編輯:朱丹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