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12日電 莊某在工作調動之前,采用虛開票據手段,將其單位出售住宅樓利潤中的一萬餘元佔為己有,近日被判定貪污罪。
莊某在任綏芬河市某局局長期間,以單位的名義,由單位職工集資建一棟建築面積為5000平方米的職工住宅樓,此樓建成分給職工後,剩餘住宅及一層門市房對外出售,獲取了利潤。
不久莊某將調離原單位,他便找到施工單位的經理以給職工謀福利為由,提出讓其出具15萬元的收據,後二人商定以提高工程造價每平方米30元的方法修改了合同,按照莊某的要求分別虛開了10萬元、2萬元票據,其餘3萬元,工程方以需交稅為由扣除。莊某回到單位後召集了領導班子會,一致同意將10萬元利潤款按每個職工5000元分掉。餘下2萬元莊某在票據上簽完字以後,在財會室報取現金。將其中的人民幣12180元據為己有。
案發後綏芬河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當地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莊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責任編輯:朱丹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