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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長挪用存款 銀行承擔賠償
2005-08-23 08:01:24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賈晉璇 高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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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8月23日電 哈爾濱市某銀行的下屬支行行長私自將儲戶存款留作私用,只給儲戶出具了一份證明;該行長被公安機關批捕後,儲戶將銀行告上法庭。日前,市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該銀行及其所屬支行給付儲戶存款及利息。

  2004年8月11日,個體業戶汪某來到哈市某銀行一個支行存款50萬元。時任該支行行長的沈某對汪某說,銀行現正在審計,不能出具存折,只能出一份證明,等過幾天審計結束後再用證明來換存折。汪某只得答應。8月27日,當汪某來到銀行要求換折時,沈某稱銀行仍在審計。汪某要求將錢全部取出,沈某說銀行現在只能付出10萬元,餘下40萬元要過兩天纔能湊齊。汪某就先取出了10萬元,沈某將原無折保管單換成存款40萬元的保管單。可是一個多月過去了,沈某仍不給汪某兌付餘下的40萬元。汪某感覺其中有問題,就找到該支行的上級銀行查證此事。得到的答復是銀行沒有因審計不能出存折的事,沈某根本沒把汪某的50萬元入賬,而是私自挪作他用。其後,沈某因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批捕,汪某將這家銀行及其所屬支行一起告上了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為,汪某與銀行之間存款關系存在,銀行負有按約定期限兌付存款並給付利息的義務。該支行應承擔兌付存款的責任,不足部分由其上級銀行承擔。判決該支行給付汪某存款40萬元,並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給付利息。

責任編輯: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