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23日電 哈爾濱市日前接連發現3起患有精神分裂癥的母親將自己的女兒囚禁在家的事件,最長的達6年久。在當地政府及社會各界的努力之下,有兩位少女已經被解救出來,在被送到醫院進行檢查和救治後,目前身體和心理上已無大礙。現在,人們還在關注另一位未被解救出來的少女的命運。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今年6月22日清晨,哈爾濱市道裡區進鄉街東山宿捨家屬樓居民陳貴起床後發現,與其合廚的鄰居門底下塞出一封信。對門住著的是姜濱藍和女兒,但陳貴已經有好幾年沒有看到她們了。撿起信,發現上面有著這樣的文字:
『假如人真的有魂魄的話,我願化成小鳥,飛出這禁錮著我的屋子,飛向那廣闊的天地,在那天地間自由地翱翔……窗外的世界可望不可及,它是我一個遙遠的夢。雖身在禁錮之中,可我的心靈卻無時無刻不在響應著外界的召喚……』
姜巍的一封求助信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姜濱藍今年56歲,下鄉插隊時與農村的一個小伙子結了婚,1989年生下女兒姜巍後不久,就與丈夫離了婚。回城後,進了一家建築公司。後來患上了肺結核,由於長期打針吃藥,導致雙耳失聰,後因郁悶成疾患上了精神分裂癥,在1992年辦理了退休手續。
姜濱藍的弟弟姜佑之一直照顧著母女倆的生活。
外界與姜巍取得聯系後,解救工作開始緊鑼密鼓地進行。6月16日,姜巍的爸爸景忠鎮從大慶回到了哈爾濱。景忠鎮與姜濱藍離婚後沒有固定收入,後來又得了腦血栓,失去了勞動能力。
景忠鎮說,他最後一次見到姜巍是在1998年,當時姜巍胖乎乎的十分可愛。2001年,景忠鎮回到哈市想見女兒一面,可是不管他怎麼敲門,屋裡一點反應都沒有。
對姜巍有監護責任的親屬都被找到後,征得他們同意,有關部門決定對姜巍母女進行強制解救。6月19日16時,那扇深鎖的大門終於被打開。
母女倆被一同送往哈爾濱市第一專科醫院,院方組織3名專家對姜巍會診後的結果是:沒有心理和精神上的疾病,但身體虛弱,存在社會思維缺陷。
參與會診的精神病學教授張聰沛說,姜濱藍患有偏執型的精神分裂癥,具有被害妄想,這種思維狀態非常容易影響周圍的人。姜巍的心理和智力發育獲得的絕大部分知識來自於姜濱藍。但是,姜巍在行為和心理上幾乎未受到媽媽病態思維的影響。
25日,姜巍的舅舅姜佑之簽訂了監護協議,成為姜巍的法定監護人。
姜巍被囚禁事件見諸報端後,群眾又向媒體和有關部門反映了另外兩起同類事件,被囚禁的女孩,一個叫甜甜,另一個叫唐博,分別只有15歲和20歲。
甜甜的家位於哈爾濱市道裡區鋼鐵街的一個小區內。這個小區於1996年入住,居民們說,剛搬來的時候還經常能看見她,後來孩子就不出來了。
那時候,甜甜的媽媽董某也還算正常。鄰居們說:『小學三年級時,她媽媽不讓她出屋。』
6年來,鄰居們只知道甜甜從屋裡出來過一回。去年冬天,她爸爸曾把她接走,但不久又被媽媽要了回來。
建國街道辦事處松源社區鞏彥萍主任說,為了解救甜甜,鋼鐵街派出所把醫生請來給董某做診斷,結果證明她確實患有精神分裂癥。
在征得董某前夫、甜甜的生身父親同意後,道裡區政府對甜甜實施了解救方案。經過檢查,甜甜精神及身體都沒有大的問題,但是由於長期缺少運動,身體虛弱,臉色蒼白。目前她已由父親暫時監護,董某被送到醫院進行為期兩個月的治療。
第三起囚禁事件發生在道外區長春街一棟居民樓,被囚禁的女孩唐博今年20歲,母親芮國珍49歲。
哈爾濱市3位少女被患有精神病母親囚禁的事件被發現後,人們不禁要問:未成年人在不能獲得有效監護的情況下,誰負有法定義務去為他們提供監護?
姜巍被成功解救出來後,她的舅舅姜佑之主動承擔起了監護責任,政府也在孩子的生活和教育方面給予了關照。然而15歲的甜甜和20歲的唐博卻沒有姜巍那麼幸運。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甜甜被囚禁事件發現後,社區通過調查得知,甜甜的母親董某是被抱養的。道裡區委宣傳部副部長王世義說,惟一能夠作為甜甜監護人的就是董某的前夫,但是按照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孩子已經判給董某了。現在,甜甜只能由父親暫時監護,當母親從醫院裡出來後,再將甜甜送回到母親的身邊。
但是,人們有理由擔心:囚禁事件會不會再一次重演?
唐博的困境也反映出監護責任的缺位。雖然她也是3個少女中惟一一個成年人,但是專家認為,由於長期被母親囚禁,她的思維明顯達不到一個成年人的水平。而正因為政府還沒有找到除唐博母親之外的法律規定的負有監護責任的人,所以對唐博的解救行動一直無法開展。
北市場社區滿主任說,唐博的親戚大多經濟拮據,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位親戚同意做唐博的監護人。
中國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認為,3起精神病母親囚禁女兒事件折射出未成年人保護的困境。首先是監護人的監督制度問題。這些事件之所以接二連三發生,甚至有的孩子被囚禁6年之久,就是因為我們的各級政府對這一情況根本不了解,信息渠道不暢。『我們的工作對象在哪裡都不知道,怎麼能談得上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所以要在縣(區)政府建立一種預警制度,街道辦事處及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建立兒童保護檔案,對家庭狀況及監護人進行有效監測,一旦出現問題就能保證得到有效救助。
其次,政府要真正擔負起職責,而不僅僅是說明和教育。孩子不僅是家庭的,也是社會的,更是國家的。當未成年人的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時,政府應該清醒地認識到,解救孩子首先是政府的責任,使受到侵害的孩子的權益得到最大限度地保護。
比如說甜甜,他的父親雖然不是直接撫養人,但他仍然還是孩子的監護人,仍然要對孩子承擔起監護的責任,必要時政府可以強制變更監護人。除非她的母親精神病得到治愈,孩子纔可以回到她的身邊。再比如唐博事件,體現了政府職能的缺失。
第三,解決的最好辦法是由近親屬或朋友進行監護,政府提供物資上的救助。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作為監護人的父母死亡或者不能監護的,可從近親屬或者朋友中尋找監護人。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一些近親屬比較貧窮,所以最好的解決辦法是由國家出資,由近親屬進行監護,這樣既可以讓孩子在生活上得到很好的照顧,又不至於脫離家庭生活的成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