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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器沒用上也算搶劫 依最新司法解釋一男子獲刑5年
2005-09-06 14:16:37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賈晉璇 季佳瑩
東北網哈爾9月6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後,哈爾濱市首例『沒有使用攜帶的凶器進行搶奪仍按搶劫處罰』案日前在道外區法院宣判。身上攜帶匕首,趁通訊商店業主不備搶劫手機的盧某,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1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今年6月,外地來哈的盧某攜帶匕首來到道外區景陽街一通訊商店,見只有女業主鄒某一人,便讓她拿出一部價值800元的波導手機,又讓她拿一張手機卡試機。盧某趁鄒某不備,搶過手機、手機卡跑出店門,後被過路群眾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盧某在搶手機的過程中攜帶了匕首,雖然沒有拿出匕首對鄒某進行威脅,但依據《關於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盧某屬於『攜帶凶器搶奪』,依法以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1000元。
《關於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攜帶凶器搶奪按搶劫罪處罰,並對『攜帶凶器搶奪』的情形作出了細致的規定:一種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另一種是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唯一一種帶器械搶奪不定為搶劫的情況是:『行為人隨身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搶奪,但有證據證明該器械確實不是為了實施犯罪准備的,不以搶劫罪定罪。』
責任編輯:朱丹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