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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萬多元誤匯他人賬戶 索回『錯匯款』法院判回這筆錢
2005-09-07 08:53:00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王建春 姜學峰
東北網哈爾濱9月7日電 因一時疏忽,誤將8萬多元匯入他人賬戶。這筆錢能否追回?法院日前作出判決。
李冰做木材加工生意,7月初,應一位客戶的要求,准備將8.5萬元購貨款存入對方指定的賬戶。因臨時有事,李冰便委托妻子張蓮代辦,並提供了客戶的賬號。不想匆忙中,張蓮拿錯了賬號,在銀行匯款時,將8.5萬元打入另外一位客戶沈鵬的賬戶上。第二天,李冰發現款匯錯了,急忙趕往銀行,希望銀行能暫時凍結該款項,卻不想沈鵬已從銀行把錢取走了。李冰跟沈鵬電話溝通,沈鵬卻矢口否認。李冰無奈,只得向法院起訴,希望將這筆『錯匯款』索回。
法院審理認為,沒有合法證據所取得的不正當利益,已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就應該將所取得的不正當利益還給受損害人。既然沈鵬拿不出足夠的證據證明這筆錢是自己的,這筆錢就屬於不正當得利,應該還給李冰。故判決沈鵬將8.5萬元錢款歸還李冰。(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啟凡律師點評:
商品社會經濟交往比較頻繁,在以數字作為識別標志的匯寄業務中,很容易記錯、輸錯、寫錯賬號或地址,使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出現偏差。《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人。』所以,在表示真實意思出現差錯的情況下,匯寄人有權要求對方返回錢物。
在涉及錢財等匯寄業務時,一方面,匯寄人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仔細核對以減少錯誤;另一方面,在發現匯寄錯誤後,匯寄人要理直氣壯地盡早向對方索回,相信一定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責任編輯:朱丹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