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7日電 很多開發商在賣房子的同時也在賣地下車位(庫),可這地下車位(庫)的買賣是否合法,很多業主並不知道。如果地下車位(庫)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被小區業主分攤了,那麼開發商就無權出售。換句話說,賣房子的時候已經把地下車位(庫)的面積分攤到每個業主的身上,並且按比例收過錢了。再把這樣的地下車位(庫)賣給業主,就是重復收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不得轉讓。』因此若不能辦理產權,車位(庫)買賣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業主買到手的只是一張白紙。
消費者應該注意,這類的地下車位(庫)辦不了產權證,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嚴格地說屬於小區的配套設施,可以由小區業委會委托物業公司出租給業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後歸入小區維修資金。
很多業主在買車位時都不在意他們的車位有無產權證。車位(庫)是否可銷售的唯一標准是能否辦理產權證(或有無預售許可證),已經購買無產權車位(庫)的消費者應該趕緊要求退賠。若租賃車位(庫)或者購買車位(庫)使用權,超過20年的即為欺詐,消費者可請求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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