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28日電 27日記者從哈爾濱市供熱動員大會上了解到,為確保今冬明春哈爾濱市民住上暖屋子,哈爾濱市下發了《關於切實做好2005至2006年度城市供熱工作的通知》,對熱費交納方式及特殊群體的熱費補貼等進行了規定。
2005年10月20日至2006年4月20日供熱期間,居民室內6時至21時的溫度應當達到18攝氏度以上,其他時間不得低於16攝氏度。熱電聯產、區域鍋爐(單臺鍋爐容量7兆以上)和具備條件的分散鍋爐要采用連續供熱方式,不具備條件的分散鍋爐要延長供熱時間,確保居民住宅室溫達標。自供熱單位要切實加強管理,對供熱范圍內的居民供熱負責,確保供熱質量達到規定標准。
供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正常供熱需停熱8小時以上的,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用戶,並向供熱主管部門報告,立即組織搶修,盡快恢復供熱。根據《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規定,用戶室內溫度低於規定最低溫度或者約定溫度的,用戶可以向供熱單位投訴,供熱單位應當自投訴之時起24小時內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處理方案。自用戶投訴之時起72小時內未能改正的,供熱單位應當自用戶投訴之日起,按日折算標准熱價退還用戶熱費;屬於熱源單位原因的,由供熱單位向熱源單位追償。
據了解,如果用戶要求供熱期內停止用熱,應當於9月30日前與供熱單位簽訂停熱協議,對可能危害其他用戶用熱或者影響室內公共設施安全運行的不能停止用熱。供熱鍋爐、壓力容器和安全附件必須經過專業部門檢測、校驗合格後方可運行;司爐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與用戶之間應當分別簽訂供用熱合同。熱費由用戶直接向供熱單位全額交納,住房產權人或承租人所在單位按規定承擔比例予以報銷。改變了以往向單位和向職工家庭收繳相結合的收費方式。
哈爾濱市有關部門要求,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要將熱費列為必保支出,及時按比例報銷職工熱費。對不按規定報銷熱費的單位,繼續實行『五不准』政策(即不准購買和更新小汽車、不准發放獎金、不准領導乾部出國、不准評為先進單位、不准領導乾部評為先進個人)。凡不按規定報銷熱費的單位,由監察、審計機關進行監察、審計;對確有能力但拒不報銷熱費的,依法強制劃撥。
對拒不交納熱費的個人和不為職工報銷熱費的單位,要按有關規定依法追繳熱費,直至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無正當理由空閑而不交納熱費的公共用房和未經產權單位同意轉租而不交納熱費的公有房屋,由公有房屋經營管理部門和產權單位收回房屋承租權並解除原租賃關系。
家庭成員均無職業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民政定補優撫對象、失業救濟對象和市屬國有福利企業盲人、重度殘疾人的全部熱費,經批准的哈爾濱市屬、區屬國有關停、破產企業離休人員和進入社保領取養老金的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單位承擔的90%熱費,哈爾濱市屬國有福利企業殘疾職工單位承擔90%熱費的50%(另50%由所在單位交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退休人員個人承擔的10%熱費,均按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支付。省、市、區級財政承擔的熱費補貼資金由市財政部門負責統一歸集,統一撥付。哈爾濱市、區有關部門要嚴格審定享受熱費補貼人員資格,按規定履行申報手續,並在其所在居民委公示,接受居民監督。
建國前老軍人所住房屋在哈爾濱市建成區(不含松北區、呼蘭區)內屬集中供熱且本人為產權人或承租人的,在其應享受《通知》規定的控制標准面積內的熱費,有工作單位的,按個人承擔10%、單位承擔90%執行;沒有工作單位的,納入政府熱費補貼范圍,按民政定補優撫對象的熱費補貼標准辦理;工作單位屬於經批准的關停、破產企業(含中直、省屬在哈企業)、確實無力為老軍人支付熱費的,持相關證明可比照無工作單位的執行。
持有哈爾濱市總工會核發的《特困職工證》的特困職工熱費,全部由所在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