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10月9日電 日前,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一份判決,判決五常市第一中學在一起校園傷害事件中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毆斗發生在學校晚自習
2004年1月11日晚8時許,五常市第一中學高一的學生們在晚自習,本案被告小輝(班長)找到同學小超,質問他為什麼要動班級的點名冊。小超表示自己沒有動,你一言我一語,雙方爭吵起來。隨著爭吵的昇級,二人扭在一起廝打起來。班裡的同學上前將二人拉開,爭斗暫時平息。後小輝走出班級來到走廊,看到小超後又上前毆打,先是給小超頭部一拳,將其絆倒後又猛踢其頭部,致使小超受傷,左眼被打壞。當時沒有教師在場,班裡同學將受傷的小超送到當地醫院治療,並通知了雙方的家長。
雖然小輝已經向小超及其家長道歉,但雙方家長就治療費用的事情沒有達成一致。小超的家長隨即向五常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向法院提交了1.3萬餘元的醫療費用清單,要求兩被告小輝和學校共同承擔。小輝代理人認為,校方也應承擔責任,希望能夠共同支付這筆醫療費。五常市第一中學則認為學校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五常市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小輝身為負責班級紀律的班長,向原告詢問點名冊時發生口角被同學拉開後,其又走出教室毆打原告小超,將其致傷,實屬不當,故被告小輝應承擔此糾紛的主要責任;原告小超在小輝向其詢問有關花名冊問題的時候,態度極其不端正,處理方法不妥當,在引起糾紛的問題上,也有一定的過錯,亦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作為對在校學生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被告五常市第一中學校,並非是造成原告傷害的直接責任者,但其對學生缺乏教育,疏於管理,亦應承擔相應責任。判決小輝的法定代理人賠償全部醫療費用的60%;判決五常市第一中學負擔費用的30%。二被告不服判決,雙雙上訴至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學校盡到教育管理義務,判無責
五常市第一中學認為一審判決不合理。對於一審法院提出了校方未盡義務問題,五常一中認為他們已經很好地盡到了各項義務。因為學校對學生的保護義務,只能通過保障教育設備設施安全,制定並實施學校安全保護義務,對學生實施安全教育來體現。學校每年開學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對學生進行思想、安全和法制教育,原告小超也認同在校期間接受過學校這方面的教育。而且這兩個學生均已年滿16周歲,對於自己的行為能否給對方造成傷害,有足夠的認知能力。事件發生時是自習時間,教師均不在場,所以,校方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接到二被告的上訴後,進行了審理。該院認為,根據《教育法》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對學生傷害事件學校是否應承擔責任,主要是看學校是否有過錯。五常市第一中學制定了《學生管理制度》,並對學生進行了法制教育,要求學生遵守《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盡到了教育管理義務。小輝和小超均是高中學生,具有分辨是非的能力,對自身的行為有認知能力。所以,五常市一中對於小超的受傷不應承擔任何責任,改判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的職責是教育並非監護
哈爾濱市法律專家石建榮認為,本案的終審判決十分合理。這個案件討論的是學校和學生到底是什麼關系。每每發生校園傷害事件後,人們通常認為既然發生在學校,校方必須承擔責任,其實這是不全面的,這種錯誤的認識是基於對學校和學生關系的模糊認識造成的。事實上,學校不是學生的監護人,只承擔對學生的教育義務,不應該承擔監護責任,所以在無法確定學校具體過錯的情況下,不應該追究校方的責任。
這一點在很多法律法規上都有體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只有學校未盡職責或未履行法定義務並負有過錯的情況下,纔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中也規定,『由於學生違反法律法規、違反社會公共行為准則、違反學校的規章制度或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應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責任。』
石建榮說,學校對學生的主要義務是教育義務,管理和保護是依附於教育義務而存在的。學生進了學校,是接受教育,而不是僱了保鏢。另外學校無法也不可能采取人盯人的教育管理方式,不可能不讓學生活動。而且,學校在發生傷害事件之前是無法預料的。所以,在本案中學校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校園安全責任需要法律規范
哈爾濱市小學教師張老師認為,現在校園傷害事故較過去增多,對於我們的法律體系是個考驗。依法治校,首先要有法可依,目前需要制定一部《校園安全法》。從宏觀上講,現在執行的有關校園安全方面的規章條例,它們都只能解決校園安全管理的局部問題,卻不能解決校園安全管理的全局問題。《校園安全法》應該涵蓋校園暴力,以及失火失竊、食物中毒等全部危及學校成員人身安全的事件,還要涉及校園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使校園安全管理規范化,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安全隱患、預防安全事故發生、保障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效率。
張老師建議,在法律法規完全健全之前,解決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比較現實的辦法是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她建議,可以由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安排,由學生家長、學校、國家分擔學生的保險費,對在校的學生全部投保學生意外傷害保險。
據悉,目前我國正在制定《學校法》,這一有關學生安全的法律,將對學校常規管理提出具體要求,甚至細化到『學生集體上下樓須錯開時間』等方面。
(由於本案當事人為未成年人,均用了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