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15日電 (記者 高長利)《黑龍江省罰沒和扣押財物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9月14日經省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條例(草案)》現已經進入人大常委會審議階段。
《條例(草案)》共分七章三十三條。《條例(草案)》合理劃分了執法機關對罰沒和扣押財物的管理事權,科學規范了執法機關和財政部門處理罰沒和扣押財物的工作程序。《條例(草案)》在很多方面呈現出新變化。
罰沒物品的公開拍賣不由執法機關自己說了算
行政處罰法規定罰沒物品必須進行公開拍賣,但是這一規定在黑龍江省執行得不夠理想。有些執法機關采取自行處理、低價出售或者單方委托拍賣等方式處理罰沒物品,使得罰沒物品流向不明、變價收入流失,甚至出現侵佔、挪用現象。《條例(草案)》規定:『依法可以自由買賣的物品,由執法機關會同財政部門共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執法機關不得單方委托。』此外,針對執法機關按照各自規定處理罰沒物品的實際情況,《條例(草案)》還對不同類別罰沒物品的處理方式作了詳細規定。
省級重大案件罰沒財物上繳省財政
隨著反腐敗斗爭的不斷深入和一些大要案的增多,省級執法機關委托或者指定下級執法機關辦理的重大案件增多。由於沒有明文規定,基本上由哪級執法機關被委托或者指定辦案,罰沒財物就上繳到哪一級財政,完全脫離省財政部門監管,造成罰沒財物歸屬混亂。
《條例(草案)》為此規定:『省級執法機關在管轄范圍內直接辦理、組織辦理、委托或者指定下級執法機關辦理的重大案件辦案經費,由省財政部門核撥,其依法收繳的罰沒物品,應當上繳省財政。』
扣押財物不得收取保管費用
以往,執法機關依法扣押的財物在案件未結案之前還不能被判定為罰沒財物,加之沒有明文的法律規定,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無法可依。扣押財物往往造成損壞和減值,加之執法機關單方管理扣押財物缺乏內部制約機制和外部監督機制,容易出現擅自動用的情況。另外執法機關向被扣押單位和個人收取保管費用的現象也存在。
《條例(草案)》中明確規定財政部門可以提前介入扣押財物的管理,還對扣押財物的扣押手續、保管、備案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包括『執法級乾部的像被扣押物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此外,《條例(草案)》還對由執法機關對扣押期限在三十日以上的特殊扣押財物實行按季報財政部門備案制度。
案件承辦人員不得直接收取保證金
取保候審保證金的管理在實行中一直存在一些問題。有的未完全按照規定交由指定銀行收取和保管,有的未納入機關財務管理,缺乏財務監督,有的退還當事人或者上繳財政不及時,甚至存在應退不退、應繳不繳問題。針對以上問題,《條例(草案)》將保證金納入扣押財物管理范疇,並對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了細化。《條例(草案)》規定:『執法機關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銀行收取和保管保證金,案件承辦人員不得直接收取。執法機關對依法退還或者決定沒收的保證金,應當及時書面通知銀行如數退還或者上繳財政。』
扣押物品不得交由經營單位保管
關於對扣押財物的保管問題,《條例(草案)》根據黑龍江省實際情況作了靈活規定。財政建立罰沒倉庫,加強對罰沒和扣押財物的管理。對不具備建立財政罰沒倉庫條件的可以自行管理。但是《條例(草案)》嚴格禁止執法機關將扣押物品交給經營單位保管。
《條例(草案)》規定:『執法機關應當妥善保管罰沒和扣押的財物,並建立罰沒和扣押財物與保管相分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