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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車司機醉酒撞人 汽車租賃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005-10-19 06:52:45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高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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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哈爾濱10月19日電 2004年,黑龍江省郵政易通汽車租賃公司將一輛全新轎車租給了哈爾濱市市民李鐵偉。同年的6月,李鐵偉醉酒後駕車在昏睡狀態下將一對青年撞倒。今年7月7日,哈市道裡區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李鐵偉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並附帶民事賠償12萬餘元。因李鐵偉無賠償能力,法院判處易通汽車租賃公司承擔附帶民事賠償的墊付責任。

  據省郵政易通汽車租賃公司(以下簡稱易通公司)滕經理介紹,2004年2月15日,李鐵偉在該公司以每天230元的價格承租一輛能載5人的凌帥轎車,這是一臺剛剛出廠的新車,並在保質期和走合期內,出租前經交警部門檢驗合格。租車的李鐵偉與易通公司簽訂了機動車租賃合同。合同中明確規定了雙方的義務和應盡的責任。同年6月12日19時許,李鐵偉在大量飲酒後,駕車在哈市道裡區經緯三道街由東向西逆行時,竟然睡著了。就在他昏昏欲睡時,轎車突然衝上了南側的人行道,將行人賈某、姜某撞倒後,又衝下人行道與由西向東行駛的一輛出租車相撞。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肇事司機李鐵偉負事故全部責任。經哈市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委員會評定,賈某為重傷,姜某為輕微傷。6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李鐵偉被哈市警方刑事拘留。李鐵偉在警方的詢問筆錄中供述,他平時喝1瓶多啤酒就會多,出事那天卻喝了3瓶多,開車時已經神志不清,並在開車時睡著了,所以纔會肇事。

  隨後,記者在滕經理提供的材料中看到,2004年9月末,傷者賈某以交通肇事為由,將李鐵偉、易通汽車租賃公司一起告上法庭,進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賈、姜二人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給付民事賠償。

  然而,這起交通肇事糾紛案,歷經一審、二審、發回重審、二審等程序,歷時一年多,哈市道裡區法院於2005年7月7日,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李鐵偉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並附帶民事賠償12.4萬餘元。同時法院認為,易通汽車租賃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又是租賃經營人,對該車輛有經營管理和收取利潤的權利,當其車輛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人身及財產損害事故時,應按民事法律原則承擔墊付民事賠償責任。8月26日,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易通公司的上訴不予支持,並做出刑事附帶民事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黑龍江省郵政易通汽車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李凱昕認為,租賃公司和承租人之間是合同關系,雙方都是獨立的民事責任主體。汽車租賃是高風險行業,如果租車人出事都讓車主墊付,租賃公司就根本無法生存。

  記者就此案諮詢了省內一些法律界人士。一部分法律界人士認為,現在租賃汽車的交通事故處理在法律上還是個空白。目前,我國對汽車租賃行業的規范只有1998年頒布的《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其中也未提到對此類事故的具體處理辦法。但也有持不同觀點的,認為這個案件『根本不存在法律空白』,也不是『法律滯後』問題,因為目前處理此類事故可以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在該法的第三十一條中就已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後,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黑龍江鴻運律師事務所的王律師認為,這個案件是法律不完善的一個顯著體現,是無過錯方承擔了過錯方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法院的判決雖保護了一方賈某的利益,同時也損害另一方易通公司的利益。易通公司可以向肇事司機追償所墊付的費用,但法院已認為肇事司機無償還能力,易通公司豈不是承擔巨大風險追償無望,那麼易通公司的利益由誰來保護?

責任編輯: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