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15日電 筆者近日從媒體獲悉,哈爾濱市本月將召開熱費漲價的聽證會,想了很多,有幾個問題必須澄清。
一、《價格法》規定:『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可見『必要性』和『可行性』是要在聽證會上產生的。然而,有媒體在報道中說:『物價部門認為供熱企業提出的價格調整申請,符合我市供熱實際狀況,調整供熱價格是必要的。』如此做法,符合《價格法》的規定嗎?符合聽證會的立法初衷嗎?會前已有傾向性的意見,並且公之於眾,這樣的聽證會還能公正嗎?
二、熱是商品,要有償使用,要有價格,但是決定這一商品價格的決不是簡單的市場供求關系,而應該是該商品所涉及到的各方面的共同利益的最大化。政府、供熱者、用熱者三者是這個系統的平等的主體,為了維持系統的健康運行,三者都須付出代價,同時,三者也都應當在系統中得到相應的補償,單純強調或偏重於哪一方,都會使這一系統失衡,不能有效運轉甚至崩潰。而輕視其它因素,更多地考慮了燃料漲價這一因素,就要調高熱價,是難有說服力的。
三、成本是構成熱的價格的主要因素之一。這個成本並不是某一企業或某些企業的個別成本,更不是落後企業的高成本,而是社會平均成本。申請熱費漲價的企業究竟是一些什麼類型的企業,反映了供熱企業中哪個層次的要求,這些問題不明確,很難判斷其訴求的合理性。
目前的熱費價格是2000年制定的,當時的熱費收繳率為50%左右,而且,根據前瞻性的原則,肯定留有了一定的餘地。雖說近期燃料漲價超過了正常的預期水平,但熱費收繳率已由當年的50%上昇到90%,技術裝備的改進使熱效率大幅度地提高,這些因素可以衝抵多少燃料成本的提高,應該有定性、定量的分析。
目前,哈市供熱單位幾乎還是以國有企業為主,其管理水平、消耗控制水平都相對較低,再加上冗員等問題解決緩慢,其對成本上昇的消化能力十分薄弱。這是造成供熱成本較高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因此,解決供熱成本較高問題應該首先解決體制和機制的問題,這是歷史問題,應該記入改革的成本,由政府預算解決。轉嫁責任,由現在的消費者承擔是不公平的。
四、目前實行的熱價是統一的、無差別的,計價單位是使用面積平方米。同樣使用面積的房間,由於層高不同,其消耗的熱量是不同的,房間的用途不同,同樣消耗熱量取得的收益也是不同的。現行的熱價是依據使用面積的原則測算制定的,按照這一原則制定價格,在測算成本時將公企用房的熱耗如實記入了分子,而將其耗熱的面積卻折扣後記入分母,應該說是一個極不科學、極不准確、可靠性難以說清的『荒數』,實質是使佔使用面積絕大多數的居民通過熱價補貼了公企用房。我認為,即使熱價確需調整,也應該先改變測算方法再行操作,實行差別熱價,使其更加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