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29日電 這幾年,買彩票中大獎引發官司的事情屢有發生。由於彩票是無記名有價證券,法律規定由持有者主張權利,而人們在合伙購買彩票時,又多基於口頭協議,所以,這類糾紛一旦發生,當事人往往各執一詞,難下結論。前不久,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審理了一起500萬元彩票大獎引發的官司,該案頗具代表性,值得我們借鑒。
據新華網社消息稱,白淑蘭、包淑華和於景蘭三人都是住在一個大院內的居民,2003年7月開始,三人口頭協議合伙購買彩票,中獎後三人平均分配。手氣不錯的三人在兩天內曾中過4次小獎,每次的獎金都已平分。2003年7月26日,三人又相約一同來到一彩票銷售處購買福彩。她們每人各拿4元錢,共同購買了6注彩票,共同選號,於景蘭負責執筆。買完彩票後,6張彩票都放在於景蘭手中保管,彩票號碼的底稿則放在白淑蘭和包淑華處保管。
令人驚喜的是,當晚開出的福彩的一等獎號碼,竟與於景蘭手中的號碼是一致的!可第二天,當三人商量獎金分配時,於景蘭突然提出是自己出錢買的一注中了大獎,所以這個獎金應歸自己獨佔。經過激烈爭執之後,於景蘭同意分給白、包二人每人各70萬元,自己則繳納了100萬元稅金後領到了260萬元。然而,三人之間的關系卻因此變得復雜起來。
白淑蘭和包淑華商量認為,三人買彩票事先有約定,平均出資、平均獲利,小獎平分,大獎也應該平分,於景蘭獨佔獎金或多佔獎金都是對她們合法權益的侵害。白、包二人找到於景蘭提出『平分』要求,遭到於的拒絕。於是,二人於2003年8月4日一紙訴狀將於景蘭推上了被告席,請求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於景蘭向二原告支付屬於它們的彩票獎金款。
同年9月22日,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審理了這起離奇的巨獎糾紛案。庭審爭議焦點集中在二原告與被告是否構成合伙關系問題上。佳木斯市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主張雙方是合伙關系證據不足,法院無法支持。故於2004年4月22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二原告不服,於2004年5月12日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省高院認為,二原告與被告合伙購買彩票的關系成立。二原告在本院審理期間提供兩名證人,原審法院審理期間亦有4名證人出庭作證,6位證人與雙方當事人均無利害關系,其分別對三人購買彩票的出資、選號、兌獎以及每次購買彩票後將彩票和彩票號碼底稿在不同日期分別由不同人保管的事實做出證明,且有二原告提供的中獎彩票號碼的底稿以及已分部分獎金的事實予以佐證。故二原告上訴主張與被告合伙購買彩票關系成立。合伙購買彩票的收益,在無書面約定分配比例的情況下,按各方投資比例平均分配。
黑龍江省高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被告於景蘭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白淑蘭、包淑華各633,333元。
法律評析:
首先,我們要弄清彩票的性質。從法律屬性上來說,彩票屬於有價證券當中的無記名有價證券,即證券上沒有記載該證券權利人的姓名或名稱的有價證券。此種證券的權利人是其持有者,誰持有該種證券誰就有權享有證券上的權利,證券義務人只對證券持有人負履行責任。其次,口頭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人們在進行民事活動的時候,可以根據交易對象的信譽、合同客體、合同內容的繁簡等諸多因素選擇所要采用的合同形式。由此可見,口頭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最後,關於合伙關系的認定問題,這是本案的關鍵所在。《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第三十一條:『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但是,即使當事人之間沒有訂立書面的合伙協議,並不必然導致口頭協議行為無效。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規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伙協議,又未經工商登記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但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伙關系。』本案中,原告能夠提供證明合伙關系存在的人證、物證,人民法院最終認定合伙關系成立,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