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11月30日電 由於目前國家尚無維護見義勇為者權益方面的相關法規,因此時常出現涉及見義勇為者的行為是否得當,是否構成違法犯罪的情形,如何切實保護見義勇為者權益,防止流血又流淚現象的發生,已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誤傷小偷眼被判刑
日前,哈市郊區的一農民為抓賊卻因方法不當致『小偷』的眼部紮瞎,被當地法院以過失致人重傷害,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附帶民事賠償4萬餘元。
今年元旦,哈市黎明村6組村民曲某到鄰家行竊,被當地村民發現。同村20歲的青年徐某聽到『捉賊』聲,揀起一竹竿就與村民一起圍追上去。黑暗中正好捅中小偷曲某的右眼部。後經法醫鑒定,曲其右眼部被竹竿紮傷至失明,徐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此案宣判後引起當地村民激烈的爭論。有村民認為,徐某的過失是在抓賊過程中發生的,徐某被判有罪,這無疑要助長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看見有人被搶劫,那只能是活該倒霉,有人被強奸那也是活該了。徐某受到法律制裁,今後誰還敢見義勇為?
據了解,在事件發生後,徐某所在鎮政府、村委會還向警方遞交了一份證明,要求將見義勇為的徐某釋放,而不應受到法律制裁和經濟賠償。
給見義勇為清晰的界定
哈市道外區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有良認為,這個案件的被害人,也就是這個小偷,實施了偷竊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他的合法權益也應該受到保護。他說,國家賦予公民見義勇為、正當防衛的權利,但不是說,見義勇為就可以對於一切的犯罪行為都格殺勿論。如果見義勇為中造成了重大傷害,或者違背了法律規定給予他的權利,同樣也應該負一定的刑事責任。從本案來講,盜竊這個行為已經發生完了,並不是進行當中的不法侵害,所以我覺得這個案子本身可以定見義勇為,但不是正當防衛。《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哈市賈柏章律師認為,迄今為止,不光沒有見義勇為的相關立法,就連見義勇為的概念也沒有清晰的界定,在保障見義勇為行為之前,首先應當界定見義勇為的概念。就見義勇為造成的本人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損害,我認為國家應當給予一定的支持,代為進行賠償,但賠償應當限定在見義勇為者不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的前提下。
黑龍江省政法管理乾部學院的包鳳纔教授則認為,見義勇為者為了制止犯罪行為人犯罪的繼續進行而采取的行動,法院在量刑時應當參考正當防衛給予減輕刑罰。假如是一個持槍逃犯在逃跑,後面有群眾追捕,雙方力量對比很懸殊,逃犯持槍,我們手無寸鐵,對方只是在逃跑,還沒對人身進行侵害,但他隨時可能把我們置於死地,這種情況下,我們想給他適度的傷害抓住他,更屬於防衛行為的范疇。但見義勇為要掌握一個『度』,不能因為他是罪犯,就可以任意地處置他,要由司法機關,在法律的范圍內進行處置。哈社科院院長鮑海春認為,目前哈爾濱『見義勇為』已有很多的獎勵和救助制度,還出臺過一些鼓勵見義勇為的政策,如每年都開展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評選活動,外來務工的見義勇為青年可轉為哈爾濱戶口等等。據介紹,去年就有一名外來打工青年,因救起三名落水兒童,而得到了落戶指標。但為鼓勵那些在關鍵時刻敢於挺身而出、為維護社會治安做出貢獻的人,還應進一步完善制度,對於涉及『見義勇為』的,無論牽動哪個部門,如民政、公安、司法等都應有一個連動的救助措施。
獎勵見義勇為者應在法律上明確
哈爾濱市政法委的張乾事說,獎勵見義勇為者是重塑社會道德的體現,要扶持一種正義機制,政府理所當然應該成為最大責任人和埋單人。僅從那些『別讓英雄流血又流淚』等宣傳中,我們看見的只是社會對於一個弱者的同情,而不是對於一個英雄價值的肯定。這種同情顯然會弱化見義勇為的價值,讓獎勵成為一種施捨,最終的結果是讓英雄成為社會同情對象,這怎不讓人對見義勇為的後果寒心而望而卻步呢?
因此,要使社會正義得到伸張,有必要將見義勇為獎勵制度化,法律化,從社會發展和文明建設審視見義勇為的價值,對因見義勇為而付出的公民的代價給予制度性補償,這種補償必然要遠遠高於見義勇為公民所付出的權益。只有給予充分的制度溫暖和敬意,只有給予深層次的人性關懷,纔可能喚起更多正義的力量加入到見義勇為行列中。
鏈接 切實保障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
11月16日,在第九次全國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表彰大會上,有關人士指出,進一步弘揚見義勇為精神,是時代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各級黨委、政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弘揚見義勇為精神的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設的總體規劃,切實保障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象時有發生,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人民群眾見義勇為的積極性。各級黨委、政府一定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絕不能讓這種現象再次發生。
要積極為見義勇為者提供法律援助和保護,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行凶報復見義勇為者的違法犯罪分子,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護見義勇為者及其家屬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