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8日電 12月1日,《直銷管理條例》正式實施,此前一個月,《禁止傳銷條例》也於11月1日正式實施。一個是禁止的『非法經營』,一個是正待放開的新的經營方式,傳銷與直銷的區別何在?兩部法規的正式實施對我省規范市場有何意義?傳銷的危害有多大?記者采訪了黑龍江省工商局等相關部門。
據省工商局局長孟祥君介紹,我省雖不是全國重點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的省份,但是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仍屢禁難止。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傳銷組織為迷惑群眾參與傳銷活動,大造『傳銷合法論』、『傳銷解凍論』,誘使許多人放松思想防線,進而上當受騙;二是一些非法傳銷組織在南方受到打擊後,改頭換面,出現南打向北跑的現象;三是傳銷及變相傳銷手段變化翻新快,給傳銷和變相傳銷認定及處罰帶來很大難度,影響了查辦時效等等。
傳銷作為一種國家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其危害性非常大。《禁止傳銷條例》對傳銷有了明確界定。列舉了傳銷的三種表現形式:即以發展下線的數量為依據計提報酬的傳銷行為(即『拉人頭』),以發展的下線的推銷業績為依據計提報酬的傳銷行為(即『團隊計酬』),以及騙取入門費的傳銷行為。
孟祥君告訴記者,《禁止傳銷條例》明確規定了工商部門在打擊傳銷工作可采取的措施,同時針對傳銷活動中的不同人員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傳銷的組織者和骨乾分子,設定了最高200萬元的罰款;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一般參加人員,予以告誡;對多次參加,屢教不改,雖不屬於骨乾分子,但又確實誘騙他人並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傳銷參加者,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於為傳銷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工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處以罰款。對於為傳銷活動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工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由有關部門依照互聯網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那麼,什麼是直銷?根據《直銷管理條例》規定,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直接向最終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按照直銷人員之間的關系和計酬方式劃分,直銷分為單層次直銷和多層次直銷兩類。前者的直銷人員彼此之間沒有連帶關系,依賴個人業績計酬;後者的直銷人員之間具有連帶關系,實行團隊計酬。我國沒有開放多層次直銷。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第35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日常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