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17日電 哈爾濱市政府近日對《哈爾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制訂更加以人為本的《哈爾濱市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記者采訪參與修訂的權威人士,對《哈爾濱市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相關新規進行解讀。
參保范圍更大:自由職業者、農民工也可參保
據介紹,與過去相比,基本醫療保險的參加范圍擴大了。原規定參加醫療保險范圍為:企業及其職工,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在城鎮注冊和經營的鄉鎮企業及其職工。
為了讓更多群體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現病有所醫,此次修改在原范圍的基礎上增加了: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自由職業者、農轉非人員、進城務工人員和未與用人單位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的人員。
據規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鐵路、電力、通信等系統企業職工工作地點在本市的,按本辦法規定參加本市的基本醫療保險。
參保門檻降低:無力全額參保也可享受醫保
新規降低了參加醫療保險的門檻。原辦法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標准:市區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的7.5%繳納;個人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的2%繳納。按照這一比例計算,醫療保險繳費合計為工資總額的9.5%,通過4年多的實踐,發現社會上還普遍存在著一些單位和個人因繳費額度高而無力參保的現象。針對這一現象,新規中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將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30%左右劃入職工個人賬戶,70%左右作為統籌金使用。
據介紹,統籌金的作用主要是支付參保人員的住院醫療費用,為了使那些無力全額參加醫療保險的群體也能享受到醫療保險待遇,在新規中增加了『住院醫療統籌』,即只保住院。新規規定:用人單位年平均工資低於本市市區或者縣(市)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可以選擇繳納住院醫療統籌費,由市區用人單位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5%繳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建立個人賬戶。靈活就業人員、自由職業者、農轉非人員、進城務工人員可以選擇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繳納,不建立個人賬戶;進城務工人員也可以選擇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5%繳納住院醫療統籌費,本人只享受住院醫療統籌待遇標准的50%,不建立個人賬戶。
支付標准更細:社區住院個人支付起付標准為平均工資3%
新規中將住院個人支付標准劃分得更細。原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使用統籌金,由個人支付起付標准規定的費用,統籌金起付標准以一次性住院核算,按照下列規定劃分:在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為市區或者縣(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為市區或者縣(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8%;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為市區或者縣(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2%』。
這次修改中,為了減輕患一般常見疾病住院人員的負擔,在原基礎上增加了一檔,即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住院的,個人支付起付標准為市區或者縣(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
老病號政策更優惠:年內多次住院起付標准降10%
新規對一年內多次住院的『老病號』政策更加優惠。原辦法規定:一年內多次住院的,個人支付起付標准相應依次降低,每次降低兩個百分點,最多降兩次。新規考慮到這部分群體因常年患病,應當給予適當的照顧,修改為:一年內多次住院的,個人支付起付標准自第二次住院起,個人支付起付標准降低10個百分點。
據規定,精神病患者在專科醫療機構住院,不設起付標准,醫療費由個人負擔20%。特殊疾病門診檢查、治療根據病種不同,由個人負擔相應比例。
違規處罰更重:醫院以參保人員名義開藥處以5到7倍罰款
據介紹,與原來相比,新規對定點醫療機構的下述行為處罰程度加重:即收費項目沒有明碼標價;使用不合格的專用處方、單據和賬表;收治冒名頂替職工住院;串換病種或者將不屬於《診療項目》疾病列入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范圍;將不屬於《藥品目錄》的藥品列入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范圍;將不屬於《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准》的服務列入統籌金支付醫療費范圍;超出患者病情需要進行檢查、治療、用藥;將使用普通病房床住院的參保人員,安排在重癥監護病房、單人無菌間和單人無菌隔離間;利用工作之便以參保人員名義開藥等,其中對以參保人員名義開藥行為處以違法金額5倍以上7倍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