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19日電 被學校認定考試作弊決定開除學籍的大四學生王宮對處分不服,將母校告上法庭。12月16日,薩爾圖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因為學校作出開除學籍處分的主要證據不足,學校適用的法律、法規錯誤,判決學校敗訴,撤銷學校開除王宮學籍的處分決定。
考試沒把握欲作弊
王宮是大慶石油學院大四學生,5月19日,在參加學校組織的英語重修考試前,由於沒有准備好,把握不大,便打算將試卷帶出考場。隨後,他找了兩名同班同學梅某、劉某,試圖在考場外幫助答卷,答完後通過手機再將答案傳遞給自己。在進入考場之前,王宮遇到了鄰班的張某,張某得知王宮要這樣做後提出讓王宮也給他傳一份答案,王宮跟張某比較熟,就答應了。張某覺得兩個人答卷太慢,於是打電話叫來同班的於某。
王宮本來打算得挺好,想進教室後坐在後門附近以方便把卷子拿出考場,但是在考試之前突然聽說考場監考很嚴,又想到自己還有5科沒有及格,無論如何都無法畢業,便放棄了往外拿考卷作弊的念頭,也跟其他四人表示自己不會往考場外傳卷子了。張某聽了以後表示不贊成,因為這一科決定他是否能畢業,於是張某就決定自己坐在靠近後門旁邊的位置,便於往外傳卷子,而王宮則選擇了教室中間的位置。
礙於同學之間的面子,王宮沒好意思提出讓他找的兩位同學離開考場。開考之後,王宮看見張某把卷子遞出了門外,事後聽說,門外的三個人拿到了卷子到別的教室做答案,結果被流動監考老師抓住。
認定違規開除學籍
劉某由於害怕,向在考場內考試的王宮發了短信。王宮得到消息後迅速答完卷子,找到了劉某等三人還有監考老師,承認了三人中有兩人是自己找來的。6月3日,學校作出處分決定,認定王宮在5月19日上午的英語二級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大慶石油學院學生處理規定》第二條第二款(2)的規定,決定給予王宮開除學籍的處分。
因不服學校的處分決定,8月29日,王宮向薩爾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大慶石油學院告上法庭。
法庭上『各抒己見』
薩爾圖區人民法院於10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庭上,王宮稱:學校處分決定中認定自己『組織考試作弊』及『作弊情節比較嚴重』與事實不符。他認為自己雖然在事前有作弊的准備,但已經中止,沒有發生後果。且學校作出處理的程序違反了有關規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利。
學校則辯稱:學校是一個典型的事業單位,不是國家行政機關,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無權作出行政行為。而學校對王宮同學考試作弊作出的處理決定有明確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是為了規范考試行為,維護學校紀律所作出的內部管理行為,不是行政訴訟法意義上的行政行為,因此不具有可訴性,請求法院依法駁回王宮的起訴。
薩爾圖區人民法院稱: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學校依據教育法規,在一定范圍內有自主管理權,可以給予學生處分。如果學生對於學校的這種管理行為有異議,則屬於行政爭議,學生有權對學校給予的處分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訴,由教育行政部門作出處理,教育行政部門作出處理後,如果當事人不服,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判決學校敗訴
薩爾圖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所涉及的學生因考試作弊被開除學籍的行為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同時,法院稱,學校認定王宮組織作弊的有效證據只有王宮和張某的兩份證明材料,這兩份證明材料不能證明王宮具有組織作弊的行為。《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適用范圍是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不適用王宮參加的校內英語二級考試。《大慶石油學院學生處分管理規定》第二條二款(2)規定:考試作弊予以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處分,累計作弊二次,予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替他人考試者,予以留校察看處分,找他人替考者予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而本案中王宮的行為不適用開除學籍的規定。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大慶石油學院對王宮作出的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撤銷大慶石油學院對王宮作出的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