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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在門口說話幼兒被開水燙傷 幼兒園為何只承擔30%責任
2005-12-28 13:48:10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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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哈爾濱12月28日電 6歲女孩在幼兒園裡受傷,家長要求幼兒園負全部責任,然而最終,幼兒園僅承擔30%的次要責任。

  6歲的郭盈(化名)由哈爾濱市一家幼兒園照看。今年年初,趙女士到幼兒園接郭盈回家,在幼兒園門口見老師慌張地跑出來,說孩子受傷了。只見郭盈的身上大面積發紅,有些地方出現水?。很快,在幼兒園園長和保健醫的陪同下,趙女士把女兒送到省醫院治療。醫生診斷,郭盈身體多處燙傷較重。趙女士花了不少醫藥費。

  幼兒園方面說,當時,郭盈所在班的老師把兩只盛滿開水的水壺放在桌上,走出門口與一位老師說話,郭盈和兩個小朋友正在玩耍,她把兩個小朋友的頭繩拽散了,被兩個小朋友追打,她躲到桌子後面,兩個小朋友用力把桌子推向她,結果桌子倒下,水壺裡的熱水灑在她身上。

  趙女士通過多方了解,認可幼兒園方面講的事情經過是真實的,但是,她覺得女兒是在幼兒園受傷的,幼兒園理應承擔醫療費並給予賠償。幼兒園方面卻認為,兩個小朋友推倒桌子傷及郭盈,責任該由兩個小朋友的家長承擔,明確表示,對此事感到遺憾,但不能賠償。趙女士一怒之下,將幼兒園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郭盈受傷時幼兒園老師在門口與人交談,未盡到看護責任,因此幼兒園對郭盈受傷負有一定責任;由於郭盈受傷是另外兩個小朋友造成的,所以幼兒園承擔次要責任,判決幼兒園方面承擔郭盈30%的醫療費。

  那麼,誰該對郭盈在幼兒園受傷負責?法律人士分析,根據《民法通則》和《民通意見》等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等處生活學習受到傷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單位給予適當賠償;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給他人造成傷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郭盈和兩個小朋友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郭盈受傷主要是由兩個小朋友造成的,幼兒園承擔次要責任是正確的,而承擔主要責任的人是弄傷郭盈的兩個小朋友的監護人。

責任編輯:朱丹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