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28日電(記者 曹曦)《黑龍江省草原條例》將於2006年1月1日起實施。松嫩平原的草原禁止放牧;松嫩平原以外中、輕度退化的草原實行季節性休牧,已經嚴重退化、沙化、鹼化的草原實行禁牧。這是記者在今天省人大常委會召開《黑龍江省草原條例》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的。
《黑龍江省草原條例》共分六章五十二條,從草原概念、草原監理機構、草原保護、草原利用、承包經營、草原建設責任、草種管理等方面進行規范。本著草原保護、利用、管理、建設並重,保護優先和經濟效益、生態效益並重,生態效益優先的原則,通過強化草原保護制度措施、監督管理措施等,達到保護、利用、建設好草原的目的。
該條例規定了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了草原保護制度措施,細化了合理利用草原的措施,明確了草原轉用和臨時使用等問題,規范了草原承包經營制度,規定了草原建設職責和草種管理,明確了草原監理機構的執法主體地位,規定了草原和草種行政許可的條件和辦理期限。
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馬淑潔在講話時要求各地要加大宣傳力度,使全省公民能知法、守法,增強為自己長遠利益保護草原的自覺性;各級行政機關和執法主體,要嚴格依法辦事,嚴肅執法;各級政府要科學制定規劃,嚴格落實領導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各級人大要切實加強對《條例》實施的監督,使條例真正發揮出法制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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