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29日電 據工人日報報道:這是一起發生在黑龍江省雙鴨山市的簡單明了的煤礦租賃糾紛,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然而,在執行時法院卻又以『礦井出售無法繼續執行』為由裁定終結執行。今年10月,黑龍江省高院要求雙鴨山市中院查明是非。然而,兩個多月過去了,省高院的督辦似乎石沈大海。
2000年12月19日,黑龍江省煤田地質110勘探隊將處在虧損中的所屬勘發煤礦,租賃給本單位職工陳寶林、王蘇、王景山、陳志良等4人,並確定陳寶林為主承包人。雙方簽訂了《職工租賃礦井經營合同》,約定承租期限為3年,至2003年12月18日止。在承租期間,2002年12月18日,雙鴨山市勘發煤礦向陳寶林等人發出通知,要求代為償還2000年12月18日之前所列的單位債務,償還期限為3年,即從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約定頭兩年,每年從應上交的租賃費中抵扣3萬元,剩餘部分第3年抵扣。
這就是說,『通知』實際是作為補充合同將承包期限延至2005年底。收到該通知後,陳寶林等人代替勘發煤礦已償還了35515.68元的債務。
然而,2003年12月28日,110勘探隊有關負責人突然勒令勘發煤礦停工生產,強行讓煤井工人昇井,並對井長說:『這個井口不租給陳寶林了,已經賣給尖山區煤管局副局長某某某了,你不要管了,趕快撤走。』
2004年2月20日,尖山區煤管局副局長付崇倫帶領執法人員來到勘發煤礦,要求停止生產。而令人不解的是,在其下發的《制止違反煤炭法規行為通知書》上,停產的主要原因竟然是『所有權問題沒有解決』。陳寶林認為,這已超出煤炭管理部門的職責范圍。
同年3月2日,陳寶林等人訴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煤礦承包合同。3月29日,尖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雙鴨山市勘發煤礦於2002年12月18日下發的通知具有要約的性質,內容具體明確,尤其是對償還期限的約定已明確載明為3年。原告陳寶林等人已對要約作出同意履行的表示,且已實際履行,故合同的履行期限應認定為至2005年12月31日止。法院判定被告雙鴨山市勘發煤礦依法繼續履行合同。判決明確,『從本判決生效後,原告開始生產之日起兩年』。
勘發煤礦提出上訴。2004年7月12日,雙鴨山市中院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同年9月23日雙鴨山中院將該案交由寶山區人民法院執行。
寶山區法院在召開3次聽證會後,於10月25日下達了民事裁定書,認為『其礦井部分財產轉移給張玉峰佔有,因被執行標的物的部分財產發生轉移佔有,而該轉移佔有的部分財產的裁處不能在本院執行程序中確認,該案無法繼續執行。』
原來,在終審判決下來的兩個月左右,即2004年9月9日,110勘探隊將勘發煤礦以32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自然人張玉峰。但奇怪的是,執行此案的法官沒有見過此人,法院甚至也沒存有這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每次聽證會都是由張玉峰的委托代理人尖山區煤管局副局長付崇倫代為出席。
寶山區法院的一紙『裁定』,不僅將兩審法院的判決給『消解』了,使陳寶林繼續租賃煤礦成為一張『畫餅』,而且將勘發煤礦這一租賃糾紛導入產權歸屬之爭。
黑龍江朗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峴認為,買賣關系並不影響租賃關系的繼續履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乾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7條也明確規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執行人交付特定標的物的,應當執行原物。原物被隱匿或非法轉移的,法院有權責令其交出。周律師說,寶山區法院終結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接受記者采訪時,陳寶林憤憤不平地說:『明擺著的,110勘探隊把勘發煤礦賣給了「有權有勢」的人!』他說,『張玉峰自始至終就沒有出現過,所有事情都是付崇倫出面一手操辦的。』
寶山區法院副院長王佔林也向記者證實,辦案人員沒有見過張玉峰本人,法院也沒有張玉峰的身份備案,每次聽證會都是由張玉峰的委托代理人付崇倫代為出席。
『一個主管煤炭工業的副局長,竟然代表所管轄煤礦的「礦主」參加法庭調查,代為出面購買煤礦,這正常嗎?一個明明沒有法律依據的裁定,竟然使兩級法院的判決成了「零」,這正常嗎?!』陳寶林說。
但一個公認的事實是:勘發煤礦的設計能力為年產2萬噸,按照現在的煤炭行情,保守估計每年的純利潤至少在百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