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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供熱價格調整聽證會實錄
2006-01-13 06:01:59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劉澤寧 趙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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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月13日電 哈爾濱市供熱價格調整聽證會實錄

  哈爾濱鍋爐供暖經營公司總經理程德和代表哈投供熱公司、哈爾濱經房物業公司等5家供熱企業陳述了調整供熱價格的申請。

  近幾年來,供熱企業不斷加強供熱運行管理,努力提高服務水平,基本保證了廣大居民溫暖越冬。但自2000年以來,隨著市場的變化,供熱生產原料價格不斷上揚,廣大居民對供熱質量要求提高,供熱生產成本逐年增加,現行熱費價格已無法保證正常的供熱生產運行,供熱企業面臨著生存危機,今冬明春供熱工作將難以為繼。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公用事業價格管理辦法》,我們五家供熱企業代表全市供熱企業向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哈爾濱市供熱價格申請,並慎重向聽證會各位代表提交如下擬調整哈市供熱價格方案,請予以審定。

  一、熱價調整的理由

  (一)熱價調整是維持供熱企業生存的需要

  2004年以來,受全國燃煤價格上漲因素的牽動,供熱燃煤價持續大幅上漲,燃料費支出大大超過預計支出,供熱資金極為短缺,燃煤儲備嚴重不足,供熱企業舉步為艱。2000年制定哈市現行供熱價格時,測算燃煤價格為188元/噸,電價0.676元/千千瓦時,水價1.3元/噸。然而到2005年9月,哈市燃煤平均價格上漲至340/噸,電價0.7643/元千瓦時,水價1.8元/噸。與2000年相比分別上漲了80.85%、13.06%、38.46%。五年來,哈市社會平均工資從2000年的每人6975元上漲至2004年的每人13928元,人工費支出也在不斷增長。加上新增加的大氣排污費約每平方米使用面積0.78元、污水處理費0.5元/噸,供熱成本各項因素大幅增加。雖然這兩年我們供熱企業通過拆並小鍋爐房,更新供熱設備,改造供熱管線,采取節能措施,強化經營成本核算、壓減費用支出,降低了供熱成本,消化了部分漲價因素,但現在供熱成本的增加已大大超過了我們的可承受能力。

  (二)熱價調整是推動供熱經營市場化的需要

  隨著國家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的推進,我們供熱企業逐步走入市場,『熱』已明顯體現出其商品屬性。按照市場經濟發展規律,一方面要求商品價格與其價值相符;另一方面要求提供商品的企業應獲得合理的利潤。同時,根據非居民熱用戶熱負荷高於居民熱用戶熱負荷的客觀實際,對居民熱用戶和非居民熱用戶應實行差別熱價。

  (三)熱價調整是保證供熱質量的需要

  2005年9月1日起實施的《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在供熱期限內,居民居室內六時至二十一時的溫度應當達到18攝氏度以上,其它時間不得低於16攝氏度,有15個小時提高了2攝氏度,這也增加了供熱成本,在本次調價過程中應予以充分考慮。

  (四)熱價調整是保證社會穩定的需要

  哈市地處高寒地帶,是我國最寒冷的省會城市,供熱期長達6個月,冬季平均氣溫零下22攝氏度以下的天數長達66天,極端氣溫零下38攝氏度。城市冬季供熱是市民安全越冬的生存條件,也是保證冬季社會生產運行的必要條件,事關哈市社會穩定大局和社會經濟的發展。目前我們供熱企業虧損嚴重,鍋爐及設備該更新的不能更新,該改造的不能改造,在供熱運行資金嚴重匱乏的形勢下,如不及時調整熱價,冬季供熱質量將得不到保證,甚至出現部分供熱企業因無力經營棄管供熱的事件發生,隨之將會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

  二、調整供熱價格的依據

  (一)熱價調整有法可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三款以及《黑龍江省定價目錄》的規定:『與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商品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授權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制定本地區的價格。』2004年省經濟委員會、省建設廳聯合下發的黑經運行聯發?眼2004?演315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在煤炭價格上昇、供熱成本增加而煤熱價格聯動機制沒有確定的情況下,各地市應按照《價格法》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充分地調查研究,通過公開聽證的形式,確定合理的供熱價格。』因此,根據供熱生產成本支出情況調整熱價有法可依。

  (二)『三北』地區、省內其它部分城市已相繼完成熱價調整工作

  由於供熱成本的增加,特別是受全國性煤炭價格上漲影響,各省、市供熱企業嚴重虧損的狀況普遍存在。國家發改委已征求『三北』地區部分城市意見,擬定出臺煤熱價格聯動機制。據了解,到目前為止,長春、沈陽、天津、大連和省內的齊齊哈爾、佳木斯等城市相繼完成了熱價調整工作。長春市熱價每平方米建築面積21.5元調整為居民26元,非居民28元;沈陽市熱價由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9元調整為居民22元,非居民23.5元;天津市熱價由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居民15.4元調整為20元,工商業戶由21元調整為26元;大連市熱價由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居民18元,非居民20元調整為居民23元,非居民25元;齊齊哈爾市熱價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居民21.5元,工商業戶25元。調整為居民26元,工商業戶30元;佳木斯由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居民19.8元,工商業22元,商服25元。調整為居民24.8元,非居民30元。

  三、熱價調整標准的建議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和哈市供熱生產運行成本的實際情況,建議政府通過本次價格調整,切實解決哈市供熱工作所面臨的嚴重困難,制定科學合理的供熱價格。

  (一)建議熱價調整過程中應考慮以下因素

  1、煤炭價格上漲因素。2004—2005年度供熱成本審核結果顯示煤炭社會平均價格為每噸250元,煤耗指標為每平方米使用面積53公斤;2005—2006年供熱煤炭價格調查結果為每噸340元,漲幅每噸90元,供熱成本上漲4.77元/平方米使用面積。

  2、電價上漲因素。按照黑龍江省物價局關於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東北網實施煤電聯動有關問題的通知》(黑價格字?眼2005?演91號)文件規定,供熱電價上調2.93分/度,供熱成本每平方米使用面積上漲0.11元。3、大氣排污費。在2000年制定現行熱價過程中,沒有發生此項費用,價格中不包含此項費用。市環保局按照國家規定,從2003年開始對供熱企業征收該項費用,因此,應在此次調價過程中考慮該項費用。根據環保局提供的大氣排污費平均折算准為0.78元/平方米使用面積。

  4、室溫標准提高上漲因素。按照2005年9月1日實施的《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規定,在供熱期限內居民不得低於16攝氏度,有15個小時提高了2攝氏度。經哈爾濱工業大學、省林業設計院等大學和專業機構進行論證後,此項供熱質量提高使供熱成本增加0.74元/平方米使用面積。

  5、非居民用戶熱能損耗量大於居民用戶熱能損耗量。根據國家行業標准《城市熱力網設計規范》規定,住宅平均熱指標為61w/m平方,非住宅平均熱指標為68.7w/m平方,居民熱用戶與非居民熱用戶耗熱系數比為1比1.13。綜合各項因素,在熱價調整過程中,居民熱用戶與非居民熱用戶熱價比應為1比1.13。考慮到哈市首次區別調整居民和非居民用熱價格,調整幅度不宜過大,因此,耗熱量修正指標造成的修正系數由1.13調整為1.05,增加單位成本1.68元/平方米。

  6、供熱企業合理利潤。第一,熱作為商品,供熱價格應包含企業合理利潤的完全價格,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要求;第二,按照國家八部委《關於城鎮供熱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建城?眼2003?演148號)文件要求,『試點供熱實行政府定價,由試點城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和調整』。第三,考慮到熱用戶性質不同,對居民熱用戶和非居民熱用戶應確定合理的企業利潤。根據以上因素,建議對居民熱用戶利潤率定為3%,每平方米增加1.01元;非居民熱用戶利潤率定為6%,每平方米增加2.11元。

  (二)調整建議

  根據調價因素多方承擔的原則,依據會計事務所的會計審計和市物價局的成本監審結果,加上六項新增成本和利潤因素,我們慎重提出如下調整建議:

  居民熱用戶供熱價格按使用面積31.15元/平方米調整為34.58元/平方米(折合建築面積約為23.21元/平方米),上漲3.43元,漲幅11%;非居民熱用戶供熱價格按照使用面積由31.15元/平方米調整為37.36元/平方米(折合建築面積25.07元/平方米),上漲6.21元,漲幅19.9%。(根據錄音整理,略有刪節)

責任編輯:杜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