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21日電 哈爾濱市王先生上個月到某私營企業打工,纔乾了不到一周,就把腳給壓骨折了。該企業在支付了王先生的住院治療費用之後,就不再管了。王先生找到單位要求發放他的誤工工資和傷殘補貼,公司稱,入廠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個月後纔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王先生由於在試用期內受傷,沒有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不享受《勞動法》所規定的工傷待遇。
該企業的說法是完全錯誤的,因為王先生在工作中因事故受傷,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據此可以認定,王先生受傷屬於工傷范疇,用人單位應該給予賠償。
該公司以員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賠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王先生就屬於與該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情況,當然也受法律保護。即使是公司沒有給王先生投工傷保險,公司也應該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賠償項目進行賠償。
另外,這家公司在試用期就不與員工簽訂正式合同,這是明顯違反《勞動法》的。《勞動法》中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試用期只是勞動合同中的一個約定項目,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顯然試用期不能成為勞動合同成立的前置程序或條件。
在此種情況下,王先生可以向哈爾濱市開發區的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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