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26日電 因女方悔婚,男方要索回彩禮,女方拒不退還,雙方為彩禮對簿公堂。近日,哈市松北區人民法院判決女方返還男方彩禮款7600元。
經審理查明,家住松北區翻身崗屯的郝某(男)與李某於去年3月經人介紹相識,建立了戀愛關系。按照農村風俗習慣,2005年6月15日雙方在郝某家舉行了訂婚儀式,郝某按照風俗給李某彩禮款7600元,並約定於2005年9月23日舉行婚禮。之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訂婚後,隨著郝某和李某的深入交往,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產生矛盾,到結婚那天,李某拒絕結婚。郝某要求李某返還彩禮,但遭到了對方的拒絕。
松北區法院認為,郝某與李某已經終止了戀愛關系,郝某要求返還按照習俗給李某的彩禮款7600元,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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