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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國良代表 |
東北網2月11日電(記者齊昊)黑龍江三江國家自然保護區受多種因素影響,近兩年非法佔用、破壞自然保護區內僅存的自然林地、濕地的現象屢有發生。但由於《刑法》中沒有非法佔用、破壞濕地的罪名,對非法佔用、破壞濕地的行為難以追究刑事責任。省人大代表遲國良建議,在《刑法》再次修正時增設破壞濕地罪。
遲國良說,目前正在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對侵佔、開墾濕地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也只有行政處罰,沒有刑事懲處。因此在打擊非法侵佔、開墾濕地等行為上無法可依,手段偏軟,效果不理想。單純的行政處罰對違法者震懾力不夠,並且執行難以到位,致使破壞濕地的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的實際。
遲國良建議,省人大常委會盡快出臺《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的補充意見,增加破壞濕地的刑事處罰條款。同時建議省人大常委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反映,比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對破壞耕地、林地的處罰規定,就破壞濕地追究刑事責任盡快出臺《刑法》補充規定,或在《刑法》再次修正時增設破壞濕地罪。以期加大打擊力度,遏止住破壞濕地的行為,為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生態環境。
責任編輯:曹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