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關於防洪保安費如何收取的建議
第075號
代表姓名:崔相連
代表團:牡丹江
承辦單位:省法制辦、水利廳
目前,在部分市、縣防洪保安費按企業的年銷售額比例收取,由地稅部門代收。
收取防洪保安費的目的,是為預防洪水災害,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是用於加固堤防的經費,企業應依據擁有的固定資產和職工人數交納防洪保安費,此項收費的執法主體是各市、縣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而目前的收費依據完全脫離了收取的目的,是不合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稅務部門代收的做法是違法的。
建議,修正目前防洪保安費的收取依據,嚴格按國家的有關規定收取。糾正稅務部門代收的做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依法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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