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聯合下發並於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乾問題的通知》,人民法院對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過2年。《通知》同時規定,此前已進行的查封,自《通知》實施之日至2006年3月1日將自動失效。為確保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被執行人趁機轉移財產,望所有在我院有未執結案件且於2004年3月1日前對被執行人的土地所有權或房屋進行了查封的申請執行人務於2006年2月24日前與我局聯系續封事宜。
特此公告
2006年2月19日
責任編輯:張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