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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企業投融資權限有新規
2006-03-03 10:00:34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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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3月3日電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力度,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哈爾濱市國資委昨天出臺了《哈爾濱市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重大投融資管理試行辦法》、《關於對全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專項審計的意見》和《哈爾濱市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對外擔保管理試行意見》三份文件。

  旨在規避和化解投融資風險,最大限度地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益的《哈爾濱市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重大投融資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中新設立企業以及引進新項目、合資、合作、參股、兼並、重組等改革及發展行為所涉及的投資、融資等經營活動做了詳細規定。

  今後,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投資符合以下要求的,須報市國資委審批:

  ———單項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主營業務投資;

  ———非主營業務投資;

  ———超過淨資產30%的投資;

  ———境外投資、股權投資、債券類投資單項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投資;

  ———資產負債率達到85%以上或連續兩年以上虧損企業,額度在500萬元以上的投資;

  ———需報請國家、省、市有關部門核准的投資項目。

  資產運營機構權屬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在上述額度以下的投資項目,由資產運營機構或企業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市國資委備案;資產運營機構直接進行的在上述額度以下的投資項目,可由資產運營機構決策,並報市國資委備案。

  《辦法》對融資管理權限做出的規定是:資產運營機構、直管企業及大型以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的融資項目、其他企業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融資項目,須報市國資委審批。資產運營機構權屬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在上述額度以下的融資項目,由資產運營機構或企業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市國資委備案;資產運營機構直接進行的在上述額度以下的融資項目,可由資產運營機構決策,並報市國資委備案。凡以房產、土地及主要機器設備為抵押的融資項目,不論額度大小,須報市國資委審批。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