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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新?小區停車收費遭到業主質疑
2006-03-07 07:00:41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宋揚 婁英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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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資料片
  東北網3月7日電 為便於小區內車輛的管理,近日,哈爾濱市南崗區八一新?小區物業公司貼出收費通知,決定對居民停放在小區內的車輛收取標准不一的場地佔用費。規定剛推出,就遭到了多數有車業戶的質疑和反對。物業稱是受業主委員會的委托收取的,而居民們則表示,業主委員會並沒有針對收取停車費一事征求過廣大業主的意見,認為收費標准不盡合理。

  3月1日上午,記者在南崗區八一新?小區看到,該小區是封閉化管理小區,小區內沒有停車場,車輛都是停放在兩棟樓間的空地上,不時有車開進居民大院。在1號樓1單元大門上記者看到,這裡張貼著一張《車輛規范化管理細則》通知單,上面寫著:為了加強小區進出車輛管理,根據哈爾濱市《物業管理條例》和八一新?《業主公約》,物業公司將對停放在小區內的車輛,實行持《車輛停車證》進出,按位停車,所使用的停車車位按年度收費制度。通知上還寫著,私家車收取300元,自駕車(通知原文,物業解釋為非私家車)收取600元。收取的費用為場地佔用費,非管理費。此規定從張貼之日起,既2月20日起執行。

  對於這份《車輛規范化管理細則》中的收費標准,小區內許多有車的業主提出了質疑。業主張先生說,以前停放在小區的車輛是不收費的,但為了加強進出小區的車輛管理,物業收取一定的費用是可以理解的,但為什麼收費標准不一樣,物業的收費依據是什麼?據業主李女士介紹,當初物業制定收費標准時,並沒有征求廣大有車業主的同意,物業收取的這筆費用將如何支配?此外,還有一些居民提出,現在小區內連停車位還沒有規劃好,就讓大家交費,交了停車費後,一旦停放在小區裡的車發生毀壞,誰來保證業主們的權益呢?記者隨後又采訪了小區的30幾位有車的業戶,他們均表示,不知道業主委員會當初是怎樣制定的收費標准,沒有人向他們征求過意見。

  據了解,由於多數業主對業主委員會制定的場地佔用費標准不認同,所以,該規定從2月20日推出至今,僅有幾戶業主交納了場地佔用費。

  針對業主們的質疑,該小區龍華物業的王經理說,物業公司是受業主委員會的委托收取這筆費用的,物業對這筆錢並沒有支配權,只是暫時代為保管,至於收費標准問題,是業主委員會制定的,物業也不太清楚。此外,王經理還說,作為封閉小區,物業公司的確對居民存放在小區的物品有一定的看管責任,但由於目前在小區內車輛出現問題的責任認定方面還存在法律空白,所以一旦出現問題,物業公司並不承擔任何責任。

  該小區業主委員會的一名負責人李先生介紹,該小區共有543戶業戶,其中約100戶業戶有車。為了減少進出小區車輛,便於管理,物業和業主委員會商量後決定,對小區居民停放在小區的車輛收取場地佔用費。在制定收費標准前,業主委員會隨機調查了10多戶業主(其中只有一戶有車),然後結合小區居民的平均收入狀況,最終制定出了這個收費標准。而為什麼所收取的費用不一樣,李先生的解釋是,只有私家車纔屬於小區的物品,所以收300元。但如果不是業戶個人購買的車輛,那就不屬於小區物品,所以理應多收。

  據哈爾濱市孟繁旭律師事務所的潘悅律師介紹,居民大院的場地屬於小區居民的共用面積,物業無權收取場地佔用費,必須要事先征得廣大業主的同意,業主同意後,物業還應當根據小區居民的收入狀況與廣大業主進行協商,然後制訂出收費標准。經多數業戶贊同後,方可執行。此外,如果該物業收取的這筆費用全部用於小區公共事業上,則無監管職責,否則,物業應該承擔對車輛的看管責任。

  《哈爾濱市物業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組織召開定期業主大會會議;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或者發生重大事故、經濟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或者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業主大會做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和使用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第三十二條 在不影響通行、消防和安全的前提下,確需經常佔用道路或者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應當征得業主大會的同意,並按規定交納場地佔用費。所得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主要用於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對車輛停放有保管要求的,由車主或者車輛使用人與物業管理企業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責任編輯: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