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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反傾銷調查出籠 哈爾濱企業多方聯動應對反傾銷
2006-03-22 09:34:01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日報  作者:蒙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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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3月22日電 我國出口冷凍草莓提起反傾銷調查案中涉及的哈爾濱高泰食品有限公司,近日分別聘請北京錦天程律師事務所以及比利時的一家律師事務所,全面展開『無損害抗辯』。目前,應訴資料已經遞交歐盟貿易局,高泰公司正在做積極准備,准備迎接4月份來哈調查的歐盟官員。這次高泰公司豎起抗辯大旗在我省尚屬首次,引起巨大反響。

  歐盟反傾銷調查出籠

  據了解,應波蘭冷凍產業聯盟申請,1月19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正式對我國銷往歐洲市場的冷凍草莓發起反傾銷調查。

  據哈爾濱高泰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戴永錄介紹,這次調查的申請者是波蘭冷凍產業聯盟,也是歐洲草莓的主產國。在反傾銷調查提出之前,波蘭方面首先進行了試探性措施,於2005年7月針對我國400多家草莓出口企業,發起了『保障措施調查』,接著,於2005年末發起『無損害抗辯』,最後於2006年1月最終發起反傾銷調查。

  這三步由簡到難,步步緊逼,起到了一定效果。歐盟最初發起『保障措施調查』後,商務部立即組織了協調會,當時只有18家企業參會,其餘企業選擇了放棄或觀望。在進行無損害抗辯時,真正交錢並遞交材料的剩下了8家。到了反傾銷調查階段,回應的企業只剩下了5家,其中,我省的哈爾濱高泰食品有限公司高舉應訴大旗,直接站到反傾銷調查的風口浪尖上。

  面對歧視要積極應對

  此次涉案調查的產品范圍包括經冷凍未蒸煮的草莓,調查期間為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國企業在調查期內向歐盟出口該產品的金額約為1800萬美元。此次涉案的哈爾濱市高泰食品有限公司是哈市一家民營進出口貿易企業,以加工出口果菜為主業,農產品出口創匯額位居全省前列,該公司種植加工的特種果品蔬菜遠銷美國、英國、日本、俄羅斯等20多個國家,年創匯近千萬美元。

  據悉,在這宗反傾銷調查案件中,我國仍被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歐盟選定美國作為替代國確定商品的正常出口價格,包括哈爾濱市高泰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在內的300餘戶在當地市場有相當影響力的企業,均被以『產品低於正常的出口價格銷售、對歐洲相同產品的產業造成實質性的損害』為由列為調查對象。

  據了解,抗辯費用十分高昂,並且最後堅持下來積極抗辯的5家企業必須分別抗辯,總的下來費用高達100萬人民幣左右。按照國際反傾銷條例,此次放棄抗辯或抗辯失敗者將在未來幾年內不得進入歐盟市場。但是,如果不能積極應訴,那麼等於退出了歐洲這塊大市場。

  『草莓案』彰顯出中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自身存在的諸多問題,面對危機,我們的企業有些倉促。

  哈爾濱市企業准備不足

  此案是今年涉及哈市的第一起反傾銷調查案件,據介紹,我省外貿企業遭受國外反傾銷和保障措施調查的情況還比較少,自2001年以來,算上這次『草莓』事件全省遭受國外反傾銷案件5起,其中哈爾濱市2起。但是,業內人士指出,隨著我省老工業基地改造的日益深入,對俄貿易的增加,外貿企業的壯大,引發的貿易摩擦必然會增多。

  哈爾濱市商務局負責人指出,就哈市而言,美國、歐盟相繼對我國紡織品出口設限,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哈爾濱市紡織品出口,導致企業庫存猛增,利潤下降。這位負責人指出,哈市企業要從中反思,加入世貿就要遵守世貿的規則,僅憑價格優勢的做法,不能作為中國企業進入國際市場的唯一手段。

  『就目前來看,哈市企業應對貿易摩擦的准備工作滯後。』這位負責人說,這主要表現在:一是企業重視不夠,維權意識淡漠,自我保護意識不強,遇到國外訴訟不願應訴,得過且過。二是缺乏專門的人纔,導致企業對WTO規則不詳,應對貿易摩擦的信心和經驗不足。三是企業不願承擔高昂的律師訴訟費。

  同時,政府、企業、商會(協會)尚未形成有效的協調互動機制。由於過去我省的應訴率為零,因此,多方協調尚顯生疏。主要體現在信息溝通不暢,資源不能共享,企業各自為戰的現象十分明顯。政府的服務、指導、協調作用及商會(協會)的中介、組織作用在貿易摩擦中尚未發揮出來。

  另外,我國的『非市場經濟』的定位是國外貿易組織經常利用的一個工具,政府乾預過多,就會授人把柄,反而不利於事情的解決。因此,政府部門的作用還要有『技巧』地體現出來,關鍵問題還在於企業本身。

  這位負責人指出,這起反傾銷調查是在國際貿易摩擦日益增多的情況下發生的,而哈爾濱市企業的積極應訴也是一個契機,有利於我省企業積累經驗。有關部門應積極建立貿易摩擦預警機制和防范體系,及時搜集相關信息和資料,及時掌握相關案件的進展情況,上報有關部門,為維護企業利益,保護相關產業發展做好服務工作,同時維護涉案商品在歐盟的市場份額。

  資料

  歐盟是最早對中國提起反傾銷的地區。20年來影響我國約10%的出口,損失在30億美元以上。我國已成為歐盟反傾銷措施的首要目標。

  歐盟的反傾銷法規定,在確定正常價值時,先得確定出口國是否為市場經濟國家。歐盟一直將我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因而歐委會在計算正常價值時往往使用『適當的』第三國(替代國)的價格來確定價格和成本,這樣計算出來的結果嚴重脫離我國實際,對我國廠家十分不公平。

  資料

  l、傾銷的概念

  傾銷的概念是『如果一個產品經一國出口到另一國的出口價格低於在出口國正常貿易中旨在用於消費的相同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低於該產品的正常價值進入另一國商業,此產品被視為傾銷。』

  2、反傾銷調查

  《反傾銷協定》規定,一成員方在采取反傾銷措施之前須進行反傾銷調查,其目的是查實是否存在傾銷、產業損害及兩者的直接因果關系。反傾銷調查由進口方政府當局執行,但反傾銷調查的發起須始於由進口方境內據稱受損害的產業或其代表提交有關的書面請求。

  反傾銷調查的期限:在一般情況下,反傾銷調查應在其開始後的一年內結束,最長不能超過18個月。

  3、證據審核

  進口方政府當局決定對某種進口產品發起反傾銷調查後,應將調查內容及要求提供的信息資料通知所有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出口商或外國生產商在收到某種進口產品發起反傾銷調查的調查表之後,在30天之內要予以答復,必要時可以再延長30天。

責任編輯: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