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3日電 哈市出臺拆遷補償辦法。對於拆除有關特殊群體房屋的,辦法中規定,對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補償低於5.5萬元的,按照5.5萬元予以補償;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證書標明殘疾程度為一級、二級的聽力、語言、肢體殘疾或者視力、智力、精神殘疾的,在按照5.5萬元予以補償的基礎上再予以補助1萬元;對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條件的,按照廉租住房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暫無法補償可辦理證據保全
該補償辦法規定,對於原拆遷人對拆遷范圍內遺留的該拆未拆的房屋暫時無法補償的,可先到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後拆除,補償資金由哈市財政先行墊付。此外,在補償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工作人員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對於在環境改造拆遷中補償的應用問題,將由哈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部門負責具體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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