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3日電 記者從哈爾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哈爾濱市失業和就業登記管理辦法》已於近日出臺,並將於6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辦法規定,凡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均須辦理由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哈爾濱就(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就業證》),就(失)業者可憑此證享受相關待遇。
憑證享受多項待遇
《哈爾濱市失業和就業登記管理辦法》中規定,《就業證》是哈爾濱市勞動者就業、失業情況記錄憑證,是實施失業和就業登記管理的唯一合法證件。失業人員憑此證,可在哈爾濱市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相關就業扶持政策或失業保險待遇。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在招收錄用人員時,必須查驗被錄用人員的《就業證》,並按隸屬關系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職業介紹機構提供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機構提供職業技能培訓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發失業保險金時,均須查驗《就業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經辦機構辦理新增參保人員手續,勞動監察部門進行用工監察及年檢,勞動工資部門進行勞動合同鑒證,必須查驗新錄用人員《就業證》;民政部門在審核居民申領最低生活保障手續時,將依據《就業證》的記載,調查了解家庭人員就業或失業情況。
條件失業者廣泛適用
新出臺的辦法對如何辦理《就業證》及進行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作了明確的規定。據介紹,凡具有哈市常住戶口(暫住證)、身份證、男年滿15至59周歲,女年滿16至49周歲,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且目前無業的人員初中以上各類學校畢(肄)業未能繼續昇學人員;就業轉失業人員;未安置的復員轉業軍人;解除勞動教養、刑滿釋放人員;外來(農村)勞動力;符合失業登記范圍的其他人員,均要進行失業登記,辦理《就業證》。
辦理分兩種情況領取
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就業轉失業人員,由用人單位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由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發《就業證》。持《就業證》到戶口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進行失業登記注冊後,可領取失業保險金;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失業人員,可到戶口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提出失業登記申請,上報所在區、縣(市)就業服務機構,可領取《就業證》。進行失業登記後的被用人單位錄用人員、實現靈活就業人員和從事個體(私營)經營人員還要進行就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