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4日電 為了依法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哈市制定了《哈爾濱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暫行規定》。法規規定,哈市公安機關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主管機關,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日常工作。3日,針對新法規的有關內容,記者采訪了哈爾濱市法制辦有關人士。
輕微交通事故
可協商處理
據介紹,按照新出臺的法規,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基本事實清楚,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原因無爭議的,將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予以記錄後,當事人共同簽名後就可立即撤離現場,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
事故責任分五類
按照新法規,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
交通事故的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的,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一)一方當事人有交通違法行為或者過錯,另一方當事人無交通違法行為或者過錯的;
(二)一方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三)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單方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五)駕駛車輛在人行道、行人通行范圍內刮撞行人或刮撞在人行橫道內依法通行的行人的;
(六)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通行范圍內,刮撞同向依法行駛非機動車的;
(七)駕駛車輛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八)機動車遺灑、飄散貨物引發交通事故的;
(九)機動車違反裝載規定引發交通事故的;
(十)駕駛機動車倒車時引發交通事故的;
(十一)因制動器、轉向器失靈引發交通事故的;
(十二)駕駛機動車越過道路隔離設施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三)駕駛機動車越過劃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四)發生交通事故後一方當事人駕車逃逸致使案件事實無法查清的;
(十五)非接受搶救的車輛駕駛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的兩小時內不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的;
(十六)溜車、側滑發生交通事故的;
(十七)追撞前車尾部的;
(十八)不按規定開關車門、車廂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九)停放畜力車時未拉緊車閘或者未拴系牲畜造成事故的;
(二十)乘車人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跳車造成交通事故的。
當事人有本條款第十三項至第二十項規定情形之一,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對事故發生有作用的,當事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雙方當事人同時有本條一款規定情形的,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
(一)沒有證據證明各方當事人有交通違法行為或者過錯的;
(二)交通意外事故的。
此外,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未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有條件報案而不報案或者不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將承擔全部責任;而各方當事人均有此行為的,共同承擔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按分值大小
確定事故責任
據介紹,本次出臺法規的最大亮點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按各方當事人分值佔分值總和的比例確定。根據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其行為劃分為A類、B類、C類、D類,其分值分別為1分、0.75分、0.5分、0.25分。
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有分值,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無分值,一方當事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另一方無責任。一方當事人行為的分值總和大於另一方的,一方當事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雙方當事人行為的分值總和相同或者雙方當事人都逃逸的,雙方當事人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機動車撞行人
加10%賠償責任
據介紹,新法規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除保險公司依法賠償外,其餘部分按照當事人分值佔分值總和的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增加10%的賠償責任。
而對於交通事故中止時間期滿後交通事故當事人仍處於搶救或者昏迷狀態,影響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書面通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