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4日電 哈市新出臺的《哈爾濱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護人身安全,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等方面進行了規范。針對法規的有關內容,3日,哈市政府法制辦有關人士進行了解析。
-發生事故要追究行政責任
按照該《辦法》,對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並且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在內部確定一名負責人組織實施內部交通安全工作,對所僱用的機動車駕駛人的駕駛證和身份證件進行登記。
-修車人身份須登記
《辦法》還對承修、改裝機動車的企業進行了規定,對於承修外觀損壞的機動車的企業,應當登記送修人身份證明及車輛牌號、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記錄外觀損壞部位和損壞程度,登記資料應當保存6個月以上;承接改變車身顏色、車型、用途,或者更換車架、車身等業務的,必須查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變更登記憑證;沒有變更登記憑證的,不得承接。
-摩托車實行總量控制
按《辦法》規定,哈市將對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登記實行總量控制,具體登記數量由哈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狀況和機動車保有量決定,並向社會公布。此外,駕駛摩托車行駛不准並行、互相追逐或者競駛;不准為車隊開道、護衛;哈市市區外的摩托車不准在市區二環路(含二環路)以內的道路上行駛。
-送子車噴涂統一標志
對於接送中小學生、幼兒的專用車輛,《辦法》規定,送子車要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標准,經交通運輸管理機構登記後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並在車身噴涂統一規定的標志。
-道路改建要與管線同步施工
《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應當按照國家標准同步規劃、設計、建設人行過街設施、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監控、防撞護欄等交通設施和地下各種管道、管線,並與工程的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步施工。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寬度不足3米人行道不准佔
施工單位需要佔用、挖掘道路的,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並在批准的范圍和時間內進行,並安排專人維護交通秩序。而工程施工准備不足或者交通安全措施未落實的,嚴重影響交通安全暢通的施工以及在寬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上都不准搭建建築物,也不得佔用、挖掘道路。
而遇有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要求經批准的佔用、挖掘道路的施工單位暫停道路施工、作業,臨時恢復通行。
-路上不准晾曬物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准在道路上設置與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顏色和式樣相似的廣告牌匾和燈飾。也不准在道路上晾曬物品、散放禽畜、拋撒殘雪、殘冰、潑灑污水、放置被碾壓物以及安裝妨礙車輛、行人通行的攔截物等。不准在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上晾曬衣物、懸掛橫幅和宣傳廣告牌等物品。有此行為者將被處以200元罰款。
-車輛和行人應當各行其道
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道路上,從道路右側邊緣線算起,行人在路面1米的范圍內通行,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在1.5米的范圍內通行,畜力車在2.6米的范圍內通行,其他非機動車在路面2.2米的范圍內通行。行人、非機動車遇有障礙無法正常通行借用機動車道時,機動車應當避讓。並且《辦法》還規定,城市道路最高時速為70公裡,公路最高時速為80公裡。
-允許自行車搭載學齡前兒童
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不准在市區內的道路上帶人。但是十六周歲以上的人駕駛自行車並且車上設有安全座椅的,可以搭載一名學齡前兒童。
-設立乘車人『五不准』
對於乘車,《辦法》設立了五不准:機動車未停穩或者等信號時不得上下車;不得從車窗、左側車門及車廂上下車;乘坐公交車和長途汽車,在停靠站或者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後,先下後上;乘坐貨運機動車時,不得站立或者坐在車廂欄板上;不得搭乘電動自行車、人力貨運三輪車、輕便摩托車,不得違反規定搭乘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對於違反《辦法》規定的乘車人,可處以10元罰款。
-技術監控可當處罰依據
《辦法》規定,對通過照相、攝像、測速儀、酒精測試儀、稱重儀、交通違法自動記錄系統以及其他交通技術檢測設備獲取的資料認定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接到通知後15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