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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網5月9日電 一座上百萬元的公立醫院綜合辦公樓,經過一系列悄無聲息的運作,變成了個人私產。事後,醫院職工四處奔走上訪,有關當事人閃爍其詞。在撲朔迷離的表象背後,到底隱藏著什麼?
調查
4月25日,木蘭縣木蘭鎮醫院收到了縣法院下達的《聽證通知書》,通知他們:法院將於5月30日針對鎮醫院與於華萍債務糾紛一案舉行聽證會,望准時參加。
拿著這份通知書,職工們都非常激動。但這次能不能要回大樓,他們心中還是沒有底兒。
渾然不覺主人須交房租
木蘭鎮醫院是一家公立醫院,門診大樓位於鎮中心地段,有職工45人。作為全縣三大醫療網點之一,20多年來,他們每天接治患者,日子過得忙碌而平凡。然而突然有一天他們發現,門診大樓早已不屬於他們。
2005年6月10日,鎮上一位叫於華萍的女人來到醫院院長辦公室,稱這座門診大樓早被法院判給她了,院方應按時給付房租,並出示了大樓的產權證,以及院方同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上面約定:於華萍以每年6萬元每月5000元的價格租賃給木蘭鎮醫院,合同簽訂時間為2003年7月1日,代表院方簽字的是醫院的法人代表王光偉。
聞聽此言,上任不久的院長尹明傑十分吃驚:於華萍是剛剛病逝的前任院長王光偉的前妻,大樓的產權證怎麼會在她手裡?房屋租賃合同又是怎麼一回事兒?帶著這些疑問,她立即組織召開職工大會了解情況,結果全院職工也都莫名其妙。
次日,院方聘請律師去法院取證,拿到了一份(2003)木民初字第663號民事調解卷宗,發現2003年5月26日,當時還是王光偉妻子的於華萍,手持鎮醫院欠王光偉和他人錢款的借據18張合計67.6141萬元起訴醫院,要求法院判決醫院給付本息共計115.8萬餘元,法院行政審判庭受理了此案。2003年6月3日,法庭開庭審理。6月5日進行調解時,王光偉以醫院法人代表身份,同意將院辦公樓、鍋爐房及車庫作價90多萬元,償還給妻子於華萍。餘款於年底之前償還。當時除了王光偉,院方還指定了兩名委托人在調解書上簽了字,一個叫曹佳,一個叫高坤,都是本院新來的職工。
全院職工藉以安身立命的門診大樓竟不知不覺被人抵了債,尹明傑馬上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木蘭縣衛生院匯報,局領導也不知情。為了弄清原委,醫院選出了以內科醫生尚福新為首的三名職工代表,專門負責調查此事。經過大量艱苦的工作,事件的來龍去脈漸漸明晰。
原來,1995年8月,於華萍的丈夫王光偉承包了木蘭鎮醫院,1998年10月承包合同終止後王光偉被任命為院長,一直到2005年5月30日病逝。在此期間,王光偉個人為建設大樓及購置相關設備墊付了一些資金,遲遲沒有清算。正是為了這筆錢,於華萍在2003年6月將丈夫為法定代表人的鎮醫院告上法庭,於是纔有了那份『以樓抵債』的民事調解書。
暢通無阻大樓一日易主
按規定,在順利拿到了法院將鎮醫院大樓抵債的民事調解書後,於華萍要想真正成為這座大樓的主人,還需再過幾關。出乎意料的是,一路綠燈。
鎮醫院職工代表尚福新對記者說,2003年6月5日,就在於華萍與醫院達成民事調解當天,她拿著『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單』去木蘭鎮政府,當時的鎮長魏成章簽了字,隨後又拿著這份申請去了縣國有資產管理局,順利地得到了一份『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憑借這份批復書,於華萍在房產部門辦理了大樓產權的變更手續。
在短短一天時間內,價值上百萬元的國有固定資產———木蘭鎮衛生院門診綜合樓產權人就變成了於華萍。
2003年6月17日,也就是取得醫院大樓產權12天後,於華萍與王光偉離婚。可是她與鎮醫院的合作並未停止,同年7月和12月,於華萍先後與鎮醫院簽訂了兩份承包合同(都是由王光偉作為院方法定代表人簽字)。一份是房屋租賃合同,於華萍將自有房屋(即門診大樓)租給鎮醫院,租期10年,每年租金為6萬元整,按月給付;一份是車輛承包合同,院方將一臺救護車承包給於華萍經營,年承包費8000元,期限10年,承包費從尾欠(用樓抵債後,醫院仍欠於華萍25萬餘元)中抵付。
就這樣,一直到2005年5月30日王光偉因病去世,在將近兩年時間裡,鎮醫院已向於華萍支付了9萬元房租,而救護車也一直由於華萍經營。王光偉突然病逝,於華萍找醫院要錢,大伙纔了解真相。
由於繼任院長尹明傑對大樓產權轉讓一案有異議,不肯再支付房租,2005年8月20日,於華萍又起訴鎮醫院,要求給付拖欠房租,並立即搬出大樓。同年11月24日,經審理法庭作出判決,解除雙方的房屋租賃協議,被告鎮醫院給付於華萍拖欠租金5萬元,並於判決生效90日內搬出於華萍的房屋。2006年初,於華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鎮醫院的45名職工面臨著無處安身的境地,而他們向法院提出的索回救護車的訴訟請求也被駁回。
接踵而至的打擊,讓醫院的職工們憤怒了,他們不斷聯名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要求撤銷(2003)木民初字第663號民事調解書,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疑竇叢生調查出驚人內幕
職工的不斷上訪,終於引起了木蘭縣縣委縣政府的重視。2005年10月,由縣紀委、監察局、財政局、國資辦、審計局等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入駐鎮醫院展開調查。
那麼,醫院到底欠了王光偉多少錢?經核查發現,在王光偉主持鎮醫院工作期間,財務管理極其混亂,其中他以假工時費票據套取單位資金30.5253萬元,以收入不下賬、少付多報等手段侵吞公款3.16萬元,還從單位借款23.8476萬元,而他個人替木蘭鎮醫院累計墊付資金40.7126萬元。兩相衝抵,王光偉尚欠醫院16萬多元。也就是說,不是醫院欠王光偉錢,而是王光偉欠醫院的錢。
調查組還發現,法院在審理此案過程中也存在多達13處疑點:
1、王光偉與於華萍為夫妻,有共同的利益關系,二人可否作為原告和被告方代表、法院能否受理此案、特別是以民事調解的方式來斷案?
2、醫院大樓為國有公益資產,在未經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情況下,能否劃給個人抵債?
3、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分級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問題的規定》中明確規定哈市管轄范圍內的縣、市、區法院只能受理標的額在100萬以下的民事案件,於華萍訴鎮醫院案值115萬餘元,木蘭縣法院卻擅自受理,違反了案件審理級別管轄規定。
4、根據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經濟、行政、告申審判業務分工的有關規定》,行政庭只能辦理行政案件,而於華萍一案顯然應由民庭審理,不知為何卻立到了行政庭。
5、《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采取合議庭形式審理案件,合議庭組成人員必須全部出庭審理,而該案審理時合議庭人員之一、審判員張利並未到庭,名字是後簽上的,違反了法定程序。
6、院方委托代理人曹佳、高坤二人是表兄弟,而且與原、被告有親屬關系,被告王光偉是曹佳的舅舅,原告於華萍是舅媽,而法庭在審理過程中並沒有查清這種關系,采取回避措施。事後曹、高二人還向調查組證實,當時舅舅(即王光偉)只是叫他們去法院簽字,不要多問,也不許與醫院其他人說。
調查組成員之一、木蘭縣監察局審理室主任辛振河對記者說:『此案卷宗中有大量暗箱操作、弄虛作假的痕跡,最明顯的一點,於華萍告醫院的起訴狀,竟是被告方法人代表王光偉給寫的!』
鑒於這些情況,調查組建議縣委、縣政府對木蘭縣法院判決於華萍訴鎮醫院不實一案予以糾正。木蘭縣政府隨後建議木蘭縣人大常委會,要求法院重新復查此案。經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批復,木蘭縣法院決定將於2006年5月30日召開聽證會。於是就出現了本文開頭的那一幕。
依法追究國有資產豈能擅處
循著當年於華萍把醫院大樓由公轉私的『路線圖』,記者走訪了木蘭縣的相關部門。
在木蘭縣法院,此案的主審法官、行政庭庭長崔傳喜得知記者的來意後,以『須經院有關領導同意』為由,拒絕接受采訪。
曾在『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單』上簽字的原木蘭鎮鎮長、現黨委書記魏成章在電話裡說:字確實是我簽的,不過請示領導了,現在看來確實有些欠考慮。記者在其他渠道了解到,當時鎮醫院的管理已全部劃歸縣衛生局,鎮政府根本就無權對門診大樓做出任何處置。
當年為於華萍辦理國有資產劃撥手續的經手人、縣國資局原副主任遲玉峰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我只認法院的裁決書,只要法院裁決了我們就給辦,別的不管!
哈爾濱市國資委政策法規處負責人認為,國有資產處置(如出賣、轉讓、租賃)必須經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國資監管部門授權,否則便是無效。公立醫院院長只負責經營管理,未經許可無權處置醫院所屬任何資產,相關部門發現後不應聽之任之。
記者在鎮醫院各科室采訪時,不知為什麼,許多醫護人員都對大樓被抵債一事諱莫如深。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老醫生說:妻子告由丈夫當家的單位,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只是坑了國家。這裡面有什麼貓膩,大家心裡都很明白,可有關方面為何非但不制止,還大力支持呢?
木蘭縣副縣長張東?表示,縣委縣政府對這一案件非常重視,除了要組織好5月30日的聽證會外,將對事件中可能存在的違法違紀行為展開深入調查,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