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5月15日電(記者 雷蕾) 王某被私藏的槍支擊中頭部死亡。其生前曾投保近百萬,保險公司拒絕賠付保險金。今天,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王某家人的訴訟請求,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正當。
2002年5月至12月,王某通過保險代理人李某向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包括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傷害保險等共4份保險,保險金額合計為95.34萬元,身故受益人為王蓉。保險合同保險責任條款約定,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平安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責任免除條款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平安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其中包括被保險人故意犯罪。
2003年9月19日晚19時30分左右,王某與其朋友帶領7名工人為某酒樓天棚做防水。王某在調電焊機時,其隨身攜帶的手槍走火,擊中其頭部致開放性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於當晚23時許死亡。經哈爾濱市公安局技術部門鑒定,該槍是西德產道具槍改制的手槍,為法律規定禁止的槍支。公安局認定,王某生前涉嫌非法持有槍支,但人已死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之規定,此案偵查終結。
2004年2月18日,王蓉向平安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並提交了保險合同原件、繳費收據原件及其他理賠資料和證明。2004年4月29日,平安保險公司做出理賠決定,認為王某的死亡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依據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條款和《保險法》的規定,不予給付保險金,解除保險合同,退還現金價值和未滿期保險費5527.89元。
2004年12月2日王蓉以其父王某系意外原因死亡,平安保險公司拒賠無依據為由,向哈爾濱市道裡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平安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95.43萬及利息,並要求保險代理人李某承擔連帶責任。
道裡法院審理後認為,《保險法》第67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基於立法目的,該條規定『故意犯罪』並未特指經過人民法院刑事訴訟程序判決的故意犯罪,亦包括故意犯罪的客觀事實。本案中,雖然被保險人王某已經死亡,無法按照刑事訴訟程序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公安局的偵查結論表明,被保險人王某屬於故意犯罪范疇的,對此法院予以采信。而這一客觀事實雖然不必然產生槍支走火並致其死亡的後果,但如果沒有非法持有槍支的客觀事實,一定不會產生槍支走火並致其死亡的後果。平安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和《保險法》第67條的規定拒絕承擔保險責任並無不當。判決:駁回王蓉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3854元,由王蓉承擔。
判後,王蓉不服原審判決,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哈爾濱市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安局對王某『非法持槍犯罪』案的『情況說明』具有證明效力,足以認定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非法持有的槍支走火所致。拒絕理賠的理由是正當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