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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吃包住也要執行最低工資標准 專家解析最低工資標准
2006-05-16 05:01:33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林樂君 許壽海 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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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5月月16日電 本月,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經省政府同意頒布的最低工資標准已在全省實施。消息發布後,很多讀者諮詢最低標准的適用范圍等內容。為此,記者專門采訪了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勞動工資處相關專家,請他們對有關政策進行了解答。

  平均工資40%至60%非硬性要求

  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勞動工資處處長蓋小兵介紹,確定最低工資標准要考慮的因素主要有:當地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

  針對國內某經濟周刊『各省市最低工資均低於國家標准』的報道,蓋小兵處長介紹,『各地制定的最低工資標准應相當於當地平均工資的40%至60%。』這是2004年3月1日起執行的《最低工資規定》中關於最低工資標准測算的方法之一,只是一個經驗指標,是當作一種結果來比較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並未要求必須達到40%至60%,它不是硬性要求,因此僅以此來判斷最低工資標准是否確定得合理是不科學的。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既要保障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經濟發展的承受能力。

  最低工資標准包含個人繳費部分

  蓋小兵表示,按照最低工資規定,在最低工資標准中應包括:社會保險,即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個人繳費部分;住房公積金個人繳費部分。也就是說,職工拿到手的最低工資在繳納個人繳費部分後,實際所得應低於公布的最低工資標准。例如,一個職工一個月應得工資是500元,恰好是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在扣除由單位代繳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個人繳費部分100元後,實際拿到的工資為400元。

  試用期要執行最低工資標准

  蓋小兵說,職工享受最低工資標准的前提是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均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勞動者試用、見習期間,也要執行最低工資標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勞動者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如果不是由本人原因造成的,用人單位也應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包吃住也應執行最低標准

  蓋小兵告訴記者,最低工資標准是指勞動者在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下收入不包括在最低工資范圍內: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用人單位通過補貼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不屬於工資范圍,應算是給勞動者提供的福利待遇,而不應算作支付工資。也就是說,用人方在包員工吃住外,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也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計件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計件工資如何執行最低工資標准?蓋小兵說,計件工資是國家允許的一種分配形式。計件定額的制定,有很強的技術性,很復雜。但其定額標准應該是一個大多數勞動者能正常達到的定額。如果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大多數勞動者認真工作,連最低工資都拿不到,顯然是不合理的。企業應科學合理地制定勞動定額,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底線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責任編輯: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