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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孤兒不得少於3天融合期 黑龍江省出臺孤兒棄嬰(棄童)收養管理新規
2006-05-18 14:39:34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張燕 劉鐵瑛 李玥
東北網5月18日電 為維護孤兒、棄嬰(棄童)的合法權益,嚴厲打擊拐賣兒童的犯罪活動,規范孤兒、棄嬰(棄童)的收養行為,近日黑龍江省民政、公安、衛生等八部門聯合出臺了《黑龍江省孤兒棄嬰(棄童)收養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對收養棄嬰和孤兒作出明確規定。
《規定》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將孤兒、棄嬰(棄童)送予他人收養以圖收取錢財或變相收取錢財。各兒童福利機構接收棄嬰(棄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並保證棄嬰(棄童)的生活安排和疾病救治。各兒童福利機構接收棄嬰(棄童)後,要及時在當地媒體刊登公告尋找棄嬰(棄童)的親生父母。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滿60天後,仍查找不到棄嬰(棄童)父母的,方可安排國內收養和涉外收養。據介紹,該《規定》還要求,國內公民收養孤兒、棄嬰(棄童)的,應具備下列條件: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年滿30周歲;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孤兒、棄嬰(棄童)的,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應相差40周歲以上。
《暫行規定》還要求,國內收養人到兒童福利院機構收養孤兒、棄嬰(棄童)應不少於3天的融合期,融合期後收養人和兒童福利機構達成一致的收養意見即可到該兒童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國內收養孤兒、棄嬰(棄童)的收養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責任編輯: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