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5月26日電 《哈爾濱市城鎮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已於今年3月2日頒布實施,但很多市民仍對有關政策的變化不了解,並來電諮詢。為此,記者昨天針對新《辦法》的政策變化采訪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專家,請其對新《辦法》進行了詳細解讀。
參保范圍擴大
原《辦法》參保對象主要為城鎮職工,僅包含市區。新《辦法》適用范圍擴大為整個哈爾濱市行政區域,既包括市區,也包括所轄縣(市)。新《辦法》還將參保對象從企業職工擴大到個體勞動者、不需要辦理執照的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從業人員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從業人員。
新《辦法》還規定,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須攜帶營業執照,其他個體業者攜帶本人身份證到區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即可。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代辦單位發放。
做實個人賬戶
新《辦法》在不影響參保者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的前提下,將個人賬戶規模由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新辦法規定的個人賬戶包括: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賬戶規模調整前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照職工個人月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記入部分;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記賬利息和運營收益。
調整個人賬戶比例的同時,新《辦法》改變了原來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基金統一管理方式,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構成,分別管理。社會統籌基金不得佔用個人賬戶基金,個人賬戶基金必須足額存儲。
參保人死亡可退費
企業職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一次性發給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企業職工退休後死亡,個人賬戶儲存額未領取完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一次性發給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中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劃轉部分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個體工商戶或者其他個體業者尚未領取或者未領取完個人賬戶儲存額死亡的,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或者餘額,一次性發給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尚未領取或者未領取完個人賬戶儲存額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一次性發給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中個體工商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劃轉部分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出國人員可領養老金
企業離退休、退職人員出國或者到香港、澳門、臺灣定居的,每6個月提供一次生存證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其死亡。也可選擇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基本養老金,不再享受調整基本養老金所增加的待遇,並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已經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個體勞動者出國或者到香港、澳門、臺灣定居的,每6個月提供一次生存證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繼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