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5月28日電 近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出租車車主畢淑清終於獲得了買斷出租汽車經營權。據悉,哈市各級法院近年來均未有過這種將出租車輛和營運手續過戶給個人的判例。
1999年,畢淑清東拼西湊18萬元,從哈市果品出租汽車公司一次性買斷了一輛出租車及其營運手續。2005年,車輛更新在即,她要求把車輛和營運手續過戶到自己名下,遭到出租車公司拒絕。2005年9月,她與另外兩位車主將出租車公司告上法庭。
雙方當時簽訂的《買斷出租汽車所有權協議書》規定:畢淑清一次性買斷哈市果品出租汽車公司營運出租汽車,車輛所有權及營運手續歸畢淑清所有。當時公司統一辦理該車營運證和機動車駕駛證,都是用哈市果品出租汽車公司的名字登記的。
一審法院判決畢淑清等原告敗訴。今年年初,畢淑清等三人上訴至哈市中級人民法院。5月15日,二審法院判決:畢淑清等人與哈市果品出租汽車有限公司關於買斷出租車車輛所有權和營運手續的約定,其實質為有償轉讓出租車所有權及經營權,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簽訂合同時,法律、行政法規並無禁止性規定。因此,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合法有效。一審判決應屬無效,適用法律錯誤。
該案終審判決極具代表性。哈市很多出租車車主都與出租車公司有類似的合同。『我們花了近20萬元,從公司手中買斷了出租車和車輛的營運手續,公司卻以種種理由拒絕為我們更名。我們被騙了。』出租車車主王碩對記者說,雙益出租車公司1999年與車主簽訂的合同上規定,車主以人民幣18.6萬元的基價向雙益出租車公司買斷出租汽車及營運手續的所有權。當時,許多車主就是看到了能夠享有營運手續的所有權,纔花了這麼多錢買斷的。『買斷』的價錢與『不買斷』相差很大。
記者從省運管局了解到,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哈市將出租汽車營運手續的經營權,通過招標的形式,以5萬元左右的價格出讓給出租車企業。出租車企業自行經營,有權將經營權轉讓給個人。據交通部門相關人士透露,類似上述2000年之前簽訂買斷合同的出租車,在哈市大約有800臺。
2000年,國家出臺有關政策,不允許私人經營出租車,即車輛營運手續的經營權不能歸個人所有,必須由出租車公司統一管理。但仍然有不少出租汽車公司違反規定與車主簽訂買斷經營權合同。記者在哈市北環出租汽車公司2002年和車主簽訂的買斷合同上看到,車主一次性買斷該公司夏利轎車一臺,此車一次性買斷牌照和營運手續歸車主所有,可以隨時轉賣。據有關部門介紹,2000年之後與出租車公司簽訂了買斷經營權的合同出租車,哈市大約還有2000臺,買斷價格大多近20萬元。
據交通部門相關人士透露,2000年以後簽訂買斷合同的出租車,交通部門不能為車主辦理過戶手續。車主可以與公司協商解決,或到法院起訴出租公司申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