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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標准將調整 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准120%
2006-06-06 05:58:56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劉姝媛
東北網6月6日電 5日,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廳長秦玉德向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作了關於《黑龍江省失業保險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說明,並交大會審議。
現狀:
《黑龍江省失業保險條例》自1999年10月實施以來,在保障失業人員生活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發展,現行失業保險金難以適應發展需要,主要是我省現行失業保險金標准過高。
解讀:
最低工資調整導致現行標准過高
按照《黑龍江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為當地同期最低工資標准的70%,但應高於當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2004年1月,勞動部發布的《最低工資規定》規定:『最低工資標准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據此,失業保險金也按照最低工資標准的70%而進行調整。
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修改後的失業保險金標准『由失業保險統籌地區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高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120%的原則,提出確定方案。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領取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意義:
修改後確定的失業保險金標准更具有靈活性,即只規定幅度,不直接確定標准。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120%的比例不是執行標准,且這個『底線』高於國家標准20個百分點。這個標准符合我省實際。
責任編輯:岳同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