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10日電 自6月9日起,我省將執行修改後的《黑龍江省失業保險條例》。新《條例》由以往的失業保險金為當地同期最低工資標准的70%,但應高於當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修改為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高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20%的原則實施。原規定可能導致標准過高
國務院1999年1月22日發布實施的《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准,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根據《失業保險條例》,我省於同年頒布了《黑龍江省失業保險條例》,並在第二十六條中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為當地同期最低工資標准的70%,但應高於當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按照這個標准,2000年至2003年,我省失業保險金人均169元/月。2004年1月,勞動部發布的《最低工資規定》第十條明確規定『最低工資標准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按照此規定,失業保險金也按照最低工資標准的70%調整為人均219元/月,與調整前相比增幅為30%。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同時還享受醫療補助金、職業培訓補貼費以及職業介紹補貼費等,人均月領取額將達到269元。按照兩年調整一次的原則,2006年4月,我省已經對最低工資標准進行調整,與2004年相比增幅達到54%。如果失業保險金也按此比例隨之『等距離跟進』,失業保險金的金額將人均增加145元,達到人均414元/月。這個標准大大拉開了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人均137元/月)的距離。原規定可能淡化就業激勵原則
制定失業保險金標准的原則是需求和激勵原則,失業保險金標准既要滿足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又要激勵失業人員再就業。如果失業保險金過高,將會使失業人員產生惰性和依賴心理,從而不主動尋找就業機會,不願再就業,產生『養懶漢』的負面影響。
我省在下崗職工向失業保險並軌過程中,由於實行積極的再就業政策,共有102.2萬人實現靈活就業,暫未進入領取失業保險金行列。如果失業保險金過高,可能會使靈活就業人員放棄靈活就業形式,要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從而使城鎮登記失業率超出社會可承受的范圍。執行一個標准缺乏靈活性
我省各地經濟發展狀況不同,在確定失業保險金標准時,應當充分考慮各地城市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人均消費水平以及失業保險金的積累等因素,全省執行一個失業保險金標准(最低工資標准的70%),缺乏必要的靈活性。